政务信息 最新文件 行政许可 窗口受理项目 申报(请)表格下载
公    告 公    示 办事指南 资质资格  
1、二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认定
2、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3、乙、丙级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
  认定
4、乙、丙级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认定
5、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6、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7、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8、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9、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
10、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认定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核发
13、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
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1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16、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认定
17、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认定
18、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认定
19、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批
20、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
    质认定
21、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认定
2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认定
 
 
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事项:暂定级、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拟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乙级资格的企业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4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八条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暂定级资格)应提供的申报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文本格式一式二份,电子格式一份(湖南建设网—政务中心—表格下载)
2、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市州注册的企业还需提供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监督表;
3、固定的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屋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办公场所提供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
4、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及发票;
5、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和进帐单,申请升级和资格复审的企业不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简历;
7、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8、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
9、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10、专职技术人员能力考核证书(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2名造价工程师);
11、专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12、资格有效期内本单位专职技术人员参加社保的缴费证明材料(人员的社保卡和缴费凭证);
13、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专职技术人员档案托管的证明文件;
14、专职技术人员的聘用合同;
15、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各类规章制度。
二、申请乙级或者乙级资格复审除应提供上述(一)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一年;
2、资格有效期内上一年度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所有附件);
3、资格有效期内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邀请招标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批文);
4、近三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申请变更企业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市州工商局注册企业须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
3)企业修正后的章程;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在本企业人员的注册单位名称变更因改制、合并、分立原因变更需按照上述(一)、(二)项提供材料重新核定资格等级。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1)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市州工商局注册企业须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
3)任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4)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专业能力考核证书;
7)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社保证明文件及人事代理合同。
3、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变更:
1)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市州工商局注册企业须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企业任免文件;
3)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专业能力考核证书;
6)变更后的技术经济负责人的社保证明文件及人事代理合同。
注:1、经市州上报的材料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电话:0731-4455861
2、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厅政务办理中心窗口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的。由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由窗口即时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征求行业管理处长意见(2个工作日)、交政务办理中心负责人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
(二)复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建管处厅领导和政务办理中心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建设网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时间7天。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