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 最新文件 行政许可 窗口受理项目 申报(请)表格下载
公    告 公    示 办事指南 资质资格  
1、二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认定
2、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3、乙、丙级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
  认定
4、乙、丙级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认定
5、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6、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7、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8、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9、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
10、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认定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核发
13、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
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1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16、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认定
17、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认定
18、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认定
19、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批
20、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
    质认定
21、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认定
2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认定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许可事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许可对象:拟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许可费用:《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行行业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4]4号)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二、变更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后30日内按变更注册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延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所需资料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需要申请注销注册的,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发现注册监理工程师有注销注册情形的,须填写并向建设部报送注销注册申请表。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所需资料
   因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等原因,需补办注册执业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人须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
   一、注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交聘用单位。
   (二)聘用单位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人的注册申报材料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报送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受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初审完毕。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注册的电子文档,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版进行受理、初审,形成《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初审意见汇总表》后上报。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认真核对有关申报材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是否符合注册条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应在初审完毕后10日内,将申请注册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
   (四)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准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
   (五)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收到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上报的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之内。公示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建设部自作出批准初始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审批结果。对准予初始注册的人员,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须先将书面申报材料交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经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将书面申报材料交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
   (七)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破损补办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的由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收回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交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销毁
   二、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范围
   1、定期受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复审申请的初审,受理时间按建设部规定;
   2、限期受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
   3、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厅政务办理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的。由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由窗口即时或者在5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工作时限:5天(补正材料时间除外)
   直接受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复审的初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1、更正材料。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窗口向申请人指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接收申请材料。对属于本厅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补正材料通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由窗口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限:5天。
   4、即时受理。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复查,对当场可以确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即时受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材料接收凭证》。工作时限:当天。
   5、限期受理。对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限期受理。中心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三)审查、办理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时限:20天。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复审的初审实行限期办理,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中心初审。中心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组织现场抽查或组织专家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工作时限:10天。
   2、征求建管处意见。建管处对中心提出的有关问题或其他涉及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提出意见。工作时限:2天。
    对于需要到现场核实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天,中心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
    对于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中心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实施。中心制作《建设行政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厅领导审定。由中心拟制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建议提交厅长(专题)办公会议审议或分管厅领导审定,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决定。工作时限:3天。
   4、网上公示。中心窗口于当日或次日对作出许可初审决定的申请事项在省建设厅网站(网址:www.hunanjs.gov.cn)行政许可栏公示7天,供公众监督、举报。
   5、初审意见上报建设部。工作时限:5天。
   中心在厅作出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核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四)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的办理
   1、受理变更申请。工作时限:2天(补正材料时间除外)
   受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变更申请按原变更程序进行。
   受理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变更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 接收申请材料。窗口收到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⑵ 即时受理。窗口审查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申请,自收到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即时受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工作时限:当天。
   ⑶ 限期受理。窗口审查经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在2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直接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工作时限:2天。
   2、审查、办理变更。工作时限:5天。
   ⑴ 即时办理。工作时限:当天。
   经窗口初审、复查,对可以即时办理的变更申请,实行当场办结。准予变更的,即时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即时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
   即时办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⑵ 限期办理。工作时限:5天。
   对不能即时办理的变更申请,在变更申请受理之日起5天内办结。准予变更的,窗口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窗口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变更名称,中心须制作申请报告,向建设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变更。工作时限:5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