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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
许可事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许可对象:经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拟申请注册人员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造价工程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75号),第四条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到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2号),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许可费用:《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法定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审核、决定按建设部的规定。
许可条件:
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在下列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注册: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3)教学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3)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年满70岁以上的。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
4、申请人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
5、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6、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7、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4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电话: 0731-4455751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部复审、决定、(时间另计)公示。
3、时限:15个工作日
三、送达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及时发放。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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