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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
许可事项: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许可对象:申请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许可费用:《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考试、注册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4]4号,注册费每人65元,执业印章费每个90元。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属于建设部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建设部;属于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在7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印章等。
许可条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注册资料齐全。
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所需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级2份,二级1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
2、申请人的上一注册期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3、聘用单位出具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延续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5、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6、注册师执业手册。
二、初始注册建筑师所材料:
1、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
2、申请人取得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试、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三、注销注册建筑师所需材料: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前系的;
5、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行能力的。
四、重新注册建筑师所需材料:
1、仍在原单位执业的: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1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
(2)申请人与邮政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近二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2、变更执业单位的: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促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近二年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五、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所需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
2、人才交流中心有关档案托管合同及证明(或提供现单位调令);
3、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不影响原聘用单位资质证明、无违反职业道德证明;
4、与新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
5、《执业手册》及执业印章(外省转入的除外);
6、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已到期的)。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电话:0731-4455751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勘察设计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行政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勘察设计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责任人:厅勘察设计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设计处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批准文件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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