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 最新文件 行政许可 窗口受理项目 申报(请)表格下载
公    告 公    示 办事指南 资质资格  
1、二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认定
2、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3、乙、丙级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
  认定
4、乙、丙级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认定
5、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6、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7、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8、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9、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
10、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认定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核发
13、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
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1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16、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认定
17、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认定
18、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认定
19、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批
20、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
    质认定
21、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认定
2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认定
 

 

 
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许可事项: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许可对象:申请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国务院第293号令《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许可费用:《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考试、注册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4]4号,注册费每人65元,执业印章费每个90元。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属于建设部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内将申报材料报建设部;属于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在7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印章等。
许可条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注册资料齐全。
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材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级2份,二级1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
2、申请人的上一注册期内的职业道德证明;
3、聘用单位出具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延续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5、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6、注册师执业手册。
二、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初始注册所需材料
1、《首次注册申请表》注册单位及各级主管部门印鉴齐全(一式二份);
2、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应有本人签字);
3、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职业道德证明;
5、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有效);
6、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件(或人才交流中心的托管合同和证明)。
三、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变更注册所需资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
2、人才交流中心有关档案托管合同及证明(或提供现单位调令);
3、与原单位的解聘证明、不影响原聘用单位资质证明、无违反职业道德证明;
4、与新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
5、《执业手册》及执业印章(外省转入的除外);
6、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已到期的)。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电话:0731-4455751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勘察设计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行政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勘察设计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责任人:厅勘察设计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批准文件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