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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丙级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
许可事项:乙、丙级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申请乙、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具体条件详见《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0]126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8]194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第十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企业申请资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二年的暂定期。企业在资质暂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申请时应当提供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
㈠甲级
⒈资历和信誉:
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15年及以上的工程设计资历,是行业的骨干单位,并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享有良好的信誉。
⑵独立承担过行业大型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其工程设计项目质量合格、效益好。
⑶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⒉技术力量:
⑴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的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80人(不含返聘人员)。具有同时承担2项大型工程设计任务的能力。
⑵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是具有12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或参加过2项(主持至少1项)及以上大型项目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
⑶在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
主持过2项以上行业大型项目的主导工艺或主导专业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工程师)不少于10人;
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其中返聘人员少得超过1人);
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不少于4人(其中返聘人员得超过1人);
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行业大型项目的公用专业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工程师)不少于20人。
⑷行业主导工艺或主导专业及其他专业的配备要求见附表2。
⒊技术水平:
⑴拥有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不少于1项,并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达到国内先进型的基本要求,并在工程设计中应用,取得显著效果。
⑵能采用国内外专利、专有技术、工艺包(软件包)、新技术,独立完成工程设计。
⑶具有与国(境)外合作设计或独立承担国(境)外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的技术能力。
⒋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⑴有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已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甲级设计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施工图CAD出图率100%;
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的CAD技术应用达90%;
方案优化(优选)的CAD技术应用达90%;
文件和图档存储实行计算机管理;
应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工程设计项目的计算机管理;
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管理。
⑵有固定的工程场所,专职技术骨干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⒌管理水平
⑴建立了以设计项目管理为中心,以专业管理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实行设计质量、进度、费用控制。
⑵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并能实行动态管理,宜通过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⒍业务成果
⑴获得过近四届省部级及以上优秀工程设计、优秀计算机软件、优秀标准设计三等级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可含与工程设计有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科技进步奖2项)。
⑵近15年主编2项或参编过3项及以上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
㈡乙级
⒈资历和信誉:
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10年及以上的工程设计资历,并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管理能力。
⑵独立承担过行业中型及以上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并已建成投产。其工程设计项目质量合格、效益较好。
⑶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单位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⒉技术力量:
⑴技术力量较强,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的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30人(不含返聘人员)。具有同时承担2项行业中型工程设计任务的能力。
⑵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是具有10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参加过2项(主持至少1项)及以上行业中型项目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
⑶在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
主持过2项以上行业中型项目的主导工艺或主导专业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工程师)不少于5人;
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非返聘人员);
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不少于2人(其中返聘人员不得超过1人);
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中型项目的公用专业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工程师)不少于10人。
⑷行业主导工艺或主导专业及其他专业的配备要求见附表2。
⒊技术水平:
⑴能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独立完成工程设计。
⑵具有项目管理的技术能力。
⑶具有计算机应用的能力,达到发展提高型的基本要求,并取得效果。
⒋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⑴有必要的技术装备,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乙级设计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施工图CAD出图率100%;
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的CAD技术应用达80%;
方案优化(优选)的CAD技术应用达80%;
文件和图档存储实行计算机管理;
能广泛应用计算机进行工程设计和设计管理;
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管理。
⑵有固定的工程场所,专职技术骨干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⒌管理水平:
⑴建立以设计项目管理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实行设计质量、进度、费用控制。
⑵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⒍业务成果:
参加过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及标准设计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㈢丙级
⒈资历和信誉:
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6年及以上工程设计资历,并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管理能力。
⑵独立承担过行业小型及以上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并已建成投产。其工程设计项目质量合格、效益较好。
⑶单位有一定的社会信誉并有必要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单位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⒉技术力量:
⑴单位的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5人。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配备齐全。有同时承担2项行业小型工程设计任务的能力。
⑵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是具有10年及以上的设计经历,且主持或参加过2项及以上行业小型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
⑶在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
主持过2项以上行业小型项目的主导工艺或主导专业设计的工程师(或注册工程师)不少于4人;
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
二级注册工程师(结构)不少于4人(或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不少于2人,其中返聘人员不少超过1人);
主持或参加过2项以上行业小型项目的公用专业设计的工程师(或一、二级注册工程师)不少于5人。
⑷行业主导工艺或主导专业及其他专业的配备要求见附表2。
⒊技术水平:
⑴能采用先进技术,独立完成工程设计。
⑵具有一定的项目管理的技术能力。
⒋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⑴有必要的技术装备,达到以下指标:
施工图CAD出图率50%;
文件和图档实行计算机管理;
能应用计算机进行工程设计和设计管理。
⑵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职技术骨干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⒌管理水平:
⑴建立设计项目管理为中心的管理体制。
⑵质量体系能有效运行,有健全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要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资质等级的报告文件;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7、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0、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在湖南建设网中可下载,湘建党〔2005〕12号)。
(二)首次申请外商投资资质,除需提供(一)中所列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3、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4、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三)首次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当先申报组建方案,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的报告;
2、书面合伙协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4、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拟同意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
5、注册执业人员身体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
(四)在组建方案批准后,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下载免费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2、合伙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4、《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5、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7、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8、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在湖南建设网中可下载,湘建党〔2005〕12号)。
(五)申请晋升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资质等级的报告文件;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9、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负债表和损益表);
12、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在湖南建设网中可下载,湘建党〔2005〕12号)。
(六)申请增加其他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资质等级的报告文件;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9、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10、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在湖南建设网中可下载,湘建党〔2005〕12号)。
(七)申请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资质等级的报告文件;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9、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1、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在湖南建设网中可下载,湘建党〔2005〕12号)。
(八)企业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
2、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全部材料;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6、企业分立,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成立的新企业同时申报;
(九)、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变更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质变更的批复文件;
2、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注册地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企业地址,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依据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企业上级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2、企业申请变更相关事项的报告文件;
3、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相关事项的文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单位需提供原件供核对)
5、企业现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新任法人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单位需提供原件供核对)
7、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企业章程;(企业名称或资质证书编号的变更)
8、须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建市函[2005]375号)。
(十一)申请资质证书增补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增补证书的申请报告;
2、企业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遗失补证的需提供省、部级有关报纸登报声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5、需上报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增补证书的申请,须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建市函[2005]375号)
注:1、以上资料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电话:0731-4455751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范围
1、受理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核准申请(以下简称建设部核准的资质申请);
2、受理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核准申请(以下简称厅核准的资质申请);
3、受理新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暂定资质核准申请;
4、受理暂定资质等级转为正式资质等级申请;
5、受理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变更申请。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的。由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由窗口即时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工作时限:5天(补正材料时间除外)。
1、直接受理建设部负责核准的资质申请、省属设计单位转正、变更申请。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更正材料。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窗口向申请人指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接收申请材料。对属于本厅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补正材料通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由窗口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限:5天。
(4)即时受理。经窗口初审、复查。对当场可以确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即时受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工作时限:当天。
(5)限期受理。对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限期受理。中心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2、受理其他资质(含暂定资质)核准申请、转正、变更申请
(1)接收申请材料。窗口收到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以送审查机关经办人。
(2)即时受理。窗口审核经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申请,自收到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限:当天。
(3)限期受理。窗口审核经审查后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证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直接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经审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心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工作时限:5天。
二、审查
审核工作时限:20天(组织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时间除外)。
1、审查、办理资质(含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核准,按以下程序进行:
⑴中心初审。中心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组织现场材料核实或组织专家审查提出意见。工作时限:5天。
⑵征求厅设计处意见。厅设计处依据所掌握的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对中心提出的有关问题或其他涉及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提出意见。工作时限:5天。
对于需要到现场核实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中心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说明延期理由。工作期限:15天。
对于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中心会同设计处组织实施。中心制作《建设行政特别程序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3)厅领导审定。中心拟制资质核准初审意见或审核意见建议方案,提交厅长(专题)办公会议审议或厅领导审定,作出行政许可初审意见或核准决定。工作时限:工作时限:5天。
(4)网上公示。中心对核准决定的申请事项于当日或次日在建设厅网站(网址:www.hunanjs.gov.cn)行政许可专栏上公示7天,供公众监督、举报。
(5)中心制作许可决定书。对经厅领导审定和公示无举报的申请事项,中心制作许可决定书和设计资质证书。工作时限:5天。
(6)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中心在10日内向申请人或委托市级主管部门颁发设计资质证书、《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工作时限:10天。
厅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由中心在建设厅网站(网址:www.hunanjs.gov.cn)等媒体予以公告,供公众查阅。
(7)上报初审意见。厅在中心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报建设部资质核准(含转正核准)的初审意见。中心在厅作出初审意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建设部。工作时限:7天。
2、审核、办理行政许可变更申请:
(1)即时办理。工作时限:当天。
经窗口初审、复查,对可以即时办理的变更申请,实行当场办结。准予变更的,即时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即对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其中对需报建设部核准的变更申请,中心即时在申请人报告上签署意见,向建设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
即时办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限期办理。工作时限:5天。
对不能即时办理的又不涉及企业权属变更的事项,在变更申请受理之日起5天内办结。准予变更的,窗口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窗口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送申请人。其中对需报建设部核准的变更申请,中心在申请人报告上签署意见。向建设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工作时限:5天。
因企业权属发生变更的事项在变更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的,窗口办理变更手续;不予变更的,窗口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发送申请人。其中对需报建设部核准的变更申请,中心在申请人报告上签署意见,向建设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证件。工作时限:20天。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设计处厅领导和分管政务办理中心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批准文件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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