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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公    示 办事指南 资质资格  
1、二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认定
2、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3、乙、丙级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
  认定
4、乙、丙级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认定
5、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6、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7、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8、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9、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
10、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认定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核发
13、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
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1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16、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认定
17、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认定
18、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认定
19、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批
20、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
    质认定
21、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认定
2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认定
 

 

 
乙、丙级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认定

   许可事项:乙、丙级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申请乙、丙级建设工程勘察资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许可条件:具体条件见《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
   第十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企业申请资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申请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以下资质(包括丙级),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并设二年的暂定期。企业在资质暂定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申请时应当提供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合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级标准
   ㈠综合类
   ⒈资历和信誉:
   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个主专业中有不少于2个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是行业的骨干单位,在国内外同行业中享有良好信誉。
   ⑵至少2个专业分别独立承担过本专业甲级工程(参见附表1)专业任务不少于5项,其工程质量合格、效益好。
   ⑶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⒉技术力量:
   3个主专业中不少于2个专业各有能力同时承担2项甲级工程任务,每专业至少有5名具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在国家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制度以后,岩土工程专业至少有5名注册岩土工程师。
   ⒊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足够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及工程物探等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专项勘察、测试监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10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⒋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⒌业务成果:
   ⑴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3项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
   ⑵主编过1项或参编过3项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勘察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手册等工作。
   ㈡专业类
   ⒈甲级
   ⑴资历和信誉:
   ①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资历,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甲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甲级基础上划分见附表1);
   ②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万元。
   ⑵技术力量:
   有能力同时承担2项甲级工程专业任务。至少有5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有2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在国家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制度以后,岩土工程专业至少有5名注册岩土工程师,单独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岩土工程设计的、岩土工程咨询监理的至少有3名注册岩土工程师。
   ⑶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足够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专业勘察和测试监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10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⑷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⑸业务成果:
   主专业(主要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单位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2项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或参加过1项国家级、行业、地方工程勘察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手册等编制工作(该项内容作为评价单位技术水平的参考,下同)。
   ⒉乙级
   ⑴资历和信誉:
   ①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资历,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乙级项划分见附表2);
   ②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社会信誉较好,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
   ⑵技术力量:
   有能力同时承担2项甲级工程专业任务。至少有3名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其中有1名可以是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级配合理的技术队伍。在国家实行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制度以后,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岩土工程设计的至少有2名注册岩土工程师。
   ⑶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或有依法约定能提供满足专业勘察和测试监测检测等质量要求的协作单位。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80%,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⑷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⑸业务成果: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诸专业近10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计划单列市工程勘察奖(含表扬奖)。
   ⒊丙级
   ⑴资历和信誉:
   ①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资历,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丙级工程勘察业务(工程勘察乙级项划分见附表3);
   ②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有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⑵技术力量和水平:
   有编制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的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4名;有配套的技术人员,工程质量合格。
   ⑶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与从事专业任务相应的机械设备和测试监测检测仪器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应用计算机出图率达50%。
   ⑷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地运行。
   ㈢劳务类
   ⑴资历和信誉:
   ①具有3年以上从事与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相关的劳务工作资历;
   ②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岩土工程治理不少于100万元。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⑵技术力量:
   有符合规定并签定聘用合同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技术骨干。
   ⑶技术装备: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与从事承担任务范围所需的相应仪器设备。
   ⑷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要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资质等级的报告文件;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7、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9、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0、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在湖南建设网中可下载,湘建党〔2005〕12号)。
   (二)申请晋升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资质等级的报告文件;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9、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负债表和损益表);
   12、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在湖南建设网中可下载,湘建党〔2005〕12号)。
   (三)申请增加其他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资质等级的报告文件;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地方人才中心(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现申报单位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9、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10、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在湖南建设网中可下载,湘建党〔2005〕12号)。
   (四)申请暂定资质转为正式资质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资质等级的报告文件;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可从建设部网上免费下载资质申报软件制作生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资质标准中对主要技术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提供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和业绩表(标准规定有个人业绩要求的提供此表);
   6、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注册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首次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首次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8、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9、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
   11、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在湖南建设网中可下载,湘建党〔2005〕12号)。
   (五)企业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况说明;
   2、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全部材料;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需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中改制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非国有企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6、企业分立,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后成立的新企业同时申报;
   (六)、企业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变更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质变更的批复文件;
   2、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全部材料,由企业新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注册地变更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企业地址,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依据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企业上级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2、企业申请变更相关事项的报告文件;
   3、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相关事项的文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单位需提供原件供核对)
   5、企业现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新任法人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申报单位需提供原件供核对)
   7、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企业章程;(企业名称或资质证书编号的变更)
   8、须填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建市函[2005]375号)。
   (八)申请资质证书增补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增补证书的申请报告;
   2、企业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遗失补证的需提供省、部级有关报纸登报声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5、需上报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增补证书的申请,须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建市函[2005]375号)
   注:1、以上资料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电话:0731-4455751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范围
   1、受理工程勘察甲级资质核准申请(以下简称建设部负责核准的资质申请);
   2、即时受理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核准申请(以下简称厅负责核准的资质申请);
   3、即时受理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勘察企业暂定资质核准申请;
   4、即时受理暂定资质等级转为正式资质等级申请;
   5、即时受理建设勘察设计企业变更申请。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由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的。由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由窗口即时或者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工作时限:5天(补正材料时间除外)。
   1、直接受理建设部负责核准的资质申请、省属勘察单位资质转正、变更申请窗口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更正材料。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窗口向申请人指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接收申请材料。对属于本厅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补正材料通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由窗口当场或在5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限:5天。
   (4)即时受理。经窗口初审、复查。对当场可以确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即时受理时,不发送《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工作时限:当天。
   (5)限期受理。对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限时受理。窗口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工作时限:5天。
   2、受理其他资质(含暂定资质)核准申请、转正、变更申请
   (1)接收申请材料。窗口收到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以送审查机关经办人。
   (2)即时受理。窗口审核经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申请,自收到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工作时限:当天。
   (3)限期受理。窗口审核经审查后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证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直接发送申请人,中心自收齐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经审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心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工作时限:5天。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行政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征求行业管理处长意见(2个工作日)。交政务办理中心负责人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
   (二)复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设计处厅领导和分管政务办理中心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批准文件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