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发、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统一印制和发放
许可对象:全省所有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汽车运营车辆和出租汽车驾驶员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建城[2004]231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建设厅对经营权出让的批复数量。
许可条件:
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5号)规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城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有符合国家技术质量要求和《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159号令)规定数量的出租车辆(大城市有50辆以上、小城市有20辆以上符合营运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3、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建设部、省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5、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6、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2、有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设施和设备;
3、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建设部、
省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
4、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5、有符合规定的停车场所;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符合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提交资料(一式二份):
1、省政府或省建设厅对本地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批复;
2、出租汽车经营权权属关系证明材料(政府与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签定的经营权出让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书);
3、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县、市州建设管理部门向省建设厅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请示报告;
4、当地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经市州建设管理部门初审盖章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表;
5、经市州建设管理部门初审合格盖章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申报表(汇总);
6、出租汽车司机、个体经营者、出租汽车企业和县、市州建设管理部门的责任承诺;
7、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签定的原始经济合同文本复印件;
8、车辆行驶证、企业(个体)工商执照的复印件;
9、出租汽车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出租汽车企业创星级服务情况的说明,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培训的情况说明;
10、遗失经营许可证重新补办,需提交省市报纸上声明作废的原件。
注:1、经市州上报的材料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电话:0731-4455861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 初审
1、责任人:建设厅城建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建设厅城建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15个工作日
- 复审
- 责任人: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建设厅主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
1、责任人: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按照标准收取工本费用(目前尚无收费标准),专项用于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印制;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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