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许可对象:拟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组织重要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及个人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3、《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4、《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重要工程建设选址按建设部规定执行)。
许可条件: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组织和个人,申请进行重要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时,应具备如下条件:
1、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建设选址的相关依据(规划、环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提交齐全、真实、规范、有效的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1、申请报告;
2、湖南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一式三份);
3、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依据;
4、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环保、国土、林业部门意见;
5、风景名胜区专家评估意见。
注:1、经市州上报的材料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工作人员
电话:0731-445575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决定是否受理,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法定受理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予以受理;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城建处初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和权限:
⑴组织专家对建设工程选址进行初审;
⑵对申请材料不符标准和未通过专家初审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告知理由;
⑶对通过专家初审的建设项目选址进行核定,拟定初审意见,报城建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复审
1、责任人:厅城建处处长
2、岗位职责和权限:
⑴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⑵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或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批
1、责任人:分管城建处厅领导
2、岗位职责和权限:
⑴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及书面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⑵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书面审核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在湖南建设网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时间7天。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⑵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发放给申请人;
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⑷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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