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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
许可事项:二、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拟申报房地产评估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企业
许可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房地产估价机构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资料:
一、资质申报所需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7、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9、随机抽查的年内申报机构所做不同委托目的的房地产估价报告1份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
11、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注: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应当提供第1项、第3项至第8项。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二、企业变更申报材料
1、申报机构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封面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申报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3、申报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申报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或股东会决议、个人简历(法定代表人变更)
5、验资报告(股东变更或注册资本变更)
6、股东单位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股东变更)
7、股东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变更)
8、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申报机构新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加盖企业公章)
10、变更后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册。(加盖企业公章)
注:1、经市州上报的材料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电话:0731-4455751
2、岗位职责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征求行业管理处长意见(2个工作日),交政务办理中心负责人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
(二)复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房产处厅领导和分管政务办理中心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核意见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公示与告知
1、责任人: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建设网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时间7天。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资质证书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材料归档。
(5)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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