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 最新文件 行政许可 窗口受理项目 申报(请)表格下载
公    告 公    示 办事指南 资质资格  
1、二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认定
2、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3、乙、丙级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
  认定
4、乙、丙级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认定
5、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6、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7、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8、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9、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
10、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认定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核发
13、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
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1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16、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认定
17、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认定
18、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认定
19、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批
20、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
    质认定
21、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认定
2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认定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认定
  许可事项: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申请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0项。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按20个工作日执行
  许可条件: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规定:
  一、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3、技术装备与应用水平:
  (1)技术装备:从事规划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普及率达到100%,内设管理部门的普及率要达到50%以上;有先进、齐全的输入和输出设备,规划编制和管理软件配套;建立了局域网,实现计算机资源共享。
  (2)应用水平:专业技术人员能够熟练运用规划设计软件,规划成果100%由计算机绘制;管理人员基本能够用计算机完成本职工作,规划成果实行电子归档。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6、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技术装备与应用水平
  (1)技术装备:从事规划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内设管理部门的普及率要达到40%以上;有较齐全的输入和输出设备,规划编制和管理软件配套。
  (2)应用水平:基本上能用计算机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规划成果80%由计算机绘制。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5、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申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一式三份
  3、附件资料
  (1)申请相关资质等级的报告
  (2)批准设立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文件(未改制单位提供)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4)法人单位所有专职人员证明材料:企业人员名单应由社保部门出具交纳“三险一金”等证明材料(社保花名册和缴费发票)
  (5)事业单位没有上社保的人员名单应由其上级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6)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7)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申报单位不需提供)
  (8)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
  (9)技术装备证明材料(主要设备发票复印件)
  (10)单位有关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等管理规章制度
  (11)规划编制和科研获奖证明材料
  (12)纪检监督表
  二、换证应提交资料
  1、表格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
  (2)《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申请表》一式三份
  2、附件资料
  (1)法人单位所有专职人员证明材料:企业人员名单应由社保部门出具交纳“三险一金”等证明材料(社保花名册和缴费发票)
  (2)事业单位没有上社保的人员名单应由其上级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3)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4)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资质证书复印件
  (6)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及各项管理制度
  (7)纪律检查部门对于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
  (8)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三、申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名称等变更,需提供材料: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在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相关变更申请报告;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法人、注册资金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注:1、经市州上报的材料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电话:0731—2214127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组织专家实地核查;
  (3)提出初审意见,征求行业管理处长意见(2个工作日),交政务办理中心负责人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不包括实地核查时间)
  (二)复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规划处厅领导和分管政务办理中心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建设网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时间7天。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