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 最新文件 行政许可 窗口受理项目 申报(请)表格下载
公    告 公    示 办事指南 资质资格  
1、二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认定
2、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3、乙、丙级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
  认定
4、乙、丙级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认定
5、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6、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7、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8、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9、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
10、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认定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核发
13、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
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1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16、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认定
17、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认定
18、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认定
19、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批
20、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
    质认定
21、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认定
2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许可对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或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各项备案资料齐全即可备案。
  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1、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2、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3、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
  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5、施工图审查报告
  6、勘察合同
  7、设计合同
  8、委托审查合同(协议)书
  9、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文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电话:0731-4455751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勘察设计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行政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勘察设计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责任人:厅勘察设计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设计处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批准文件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建设网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时间7天。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批准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表发放给申请人;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