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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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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
许可对象: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单位
许可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理》(2000年国务院令293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理》(2000年国务院令29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拟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标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事项可能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2、没有国家技术标准作为依据;
3、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试验,出具检测报告;
4、通过专题技术论证。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申请书》;
2、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理由;
3、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4、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
5、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
7、新技术、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中应用情况以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
8、其他文件、应用情况等证明材料。
注:1、经市州上报的材料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负责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电话:0731--4455751??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科技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科技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8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科技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拟文经相关处室会签报主管厅(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科技处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在湖南建设网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时间7天。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标准文件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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