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 最新文件 行政许可 窗口受理项目 申报(请)表格下载
公    告 公    示 办事指南 资质资格  
1、二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认定
2、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3、乙、丙级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
  认定
4、乙、丙级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认定
5、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6、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7、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8、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9、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
10、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认定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核发
13、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
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1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16、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认定
17、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认定
18、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认定
19、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批
20、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
    质认定
21、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认定
2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申请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资质的法人和其他中介组织
   许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
   关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湘建办[2005]347号)
   省建设厅关于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补充通知(湘建建[2006]178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检测机构申请报告;
   2、《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6、检测机构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专职检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8、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以上资料的复印件必须由厅政务中心在受理资料时对其与原件的一致进行核验、签注核验意见(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署名负责。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件提出质疑、要求出具资料原件的,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原件。
   所有检测机构申报资料应清晰、完整、齐全并手续完备。如出现资料数据及手续不全,填写不规范或印鉴不清、字迹草率难以辨认等情况,我厅政务中心将不予受理。资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以胶线装订成册。
   符合受理条件的检测机构名单将在湖南建筑信息网(网址:www.hunanjz.com)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注:1、以上资料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电话:0731-4455751
   2、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初审
   1、责任人:厅建管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符合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时限:10个工作日。
   2、复审
   1、责任人:厅建管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组织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的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建管处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资质证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