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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许可事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许可对象:法人或其它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建设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颁发《湖南省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建[1996]规字第527号)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分区规划成果、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按20个工作日执行
许可条件:国家、省立项及限额以上建设项目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1、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交项目说明和拟建方案。
2、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文件。
3、填报并经审查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一式三份)。
4、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选址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报告。
6、建设项目选址报告(含选址方案比选)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7、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建设定点图纸(一式三份)及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图(1份,详细规划或者总规)。
注:1、以上资料均需提供《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湖南建设网下载)。2、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人员
电话:0731-4455861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责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建设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规划处规划实施与管理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规划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12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规划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规划处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拆讼的权利。
(4)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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