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 最新文件 行政许可 窗口受理项目 申报(请)表格下载
公    告 公    示 办事指南 资质资格  
1、二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认定
2、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3、乙、丙级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
  认定
4、乙、丙级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
  认定
5、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6、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7、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8、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9、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
10、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
    认定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核发
13、采用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
1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1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16、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认定
17、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认定
18、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认定
19、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批
20、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
    质认定
21、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认定
2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2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2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认定
 

 

 
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许可事项: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许可对象:拟申请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需与相关专业部门联合办理加2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行业特点的企业名称、经营机构和“章程”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经营地址和从事相关建筑施工活动所需要的机械设备;
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有所申报资质类别规定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该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资质申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报告(市州企业须由市州建管部门统一申报)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可在湖南建设网下载)
(三)、附件资料(分三个方面)
(四)审核部门要求申报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湖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在湖南建设网中可下载,湘建党〔2005〕12号)。
1、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全部内容的复印件(新开办企业免);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经理证、身份证复印件(按证书注明的工作单位认定);
(6)企业近三年建筑业统计报表,即C101、C102、C103表;(新开办企业均免),
(7)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新开办企业均免),
(8)固定资产台账,设备购置发票或设备划拨单(标准要求的)。
2、代表工程业绩(新开办企业免)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工程合同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或有关部门、业主单位签发的开工报告)复印件;
(4)质监部门或建设方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单复印件;
(5)施工安全评估资料复印件。
3、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所有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2)外聘人员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鉴证)及调出、调入或解聘、聘任手续。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资料均须按规定提供原件核实无误后方予受理。所有资料一律使用A4型纸,并要求采用线装或钉装。
二、变更所需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企业章程
(6)董事会决议
(7)工商局提供的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
2、详细地址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注册资本金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经济类型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6、法定代表人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任免文件
(6)董事会决议
(7)职称证书、身份证
(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7、企业负责人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任免文件
(5)董事会决议
(6)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7)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8、技术负责人变更:
(1)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报告;
(2)资质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任免文件
(5)职称证书、身份证
注:①以上变更提交的资料(除申请报告外)均只需提交复印件并用A4型纸装订成册;②各市州的申请资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对其负责;③省管企业申请报不需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其资料的原件由政务中心窗口核对;④改革改制企业名称变更除须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文、工商部门核准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国资部门核准文件(国有及含国有股份的企业提供)、原企业职代会(董事会决议、企业章程以及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分立、合并情况等有关资料)。
※经市州上报的材料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办人签字后再上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受理工作人员
电话:0731-4455861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符合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征求行业管理处长意见(2个工作日),交政务办理中心负责人复审。
3、时限:7个工作日
(二)复审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电话:0731-2213103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查验初审人员审查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责任人:分管建管处厅领导和分管政务办理中心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责任人: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监督部门:厅纪检组、监察室;
监督投诉电话0731-2212571、2212931;
网址: www.hunanj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