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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金监管办﹝2008﹞5号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2008年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2008年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突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职工“住有所居”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好服务,在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和提升管理水平。
主要目标: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达到78%,缴存人数增长5%;归集住房公积金90亿元,归集金额增长率10%,;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0亿元,个人贷款增长率20%;个人住房贷款率55%;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控制在0.1%以下;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1.3%;资金使用率达到70%以上;资金使用合规,风险控制为零。
工作重点:
1、以切实解决“三最”问题为抓手,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从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高度,把依法建立和普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大事来抓,进一步加大归集扩面工作力度,以非公企业职工和乡镇公务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建立公积金制度为重点,依法维护干部职工住房保障基本权益,让更多中低收入人群享受公积金制度政策优惠。加强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宣传,加大依法推进力度,积极行政作为,依法催建催缴,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行政执法。全面推行年度验审制度,进一步巩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工作成果。创新归集扩面方式和手段,加强与工会、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国资管理部门和经办商业银行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协同推进扩面工作。抓住《劳动合同法》实施有利时机,落实好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争取工会、劳动部门支持,力争将用工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强制执行范围。
2、以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为契机,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大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清收力度,2008年6月30日前全部收回所有挤占挪用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已造成资金损失的地方要在2008年6月30日前制定弥补损失方案。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要尽快设法择机退出,收回资金。进一步加大落实财政配套补贴政策工作力度,严格执行财政部财综字〔2006〕38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6〕172号文件规定,将全部财政供养人员(包括乡镇公务人员、教师、医务人员)住房公积金补贴足额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控高保低”政策措施,扎实抓好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各管理中心务要在2008年3月31日前将此项工作全部落实到位。加快完成管理机构调整扫尾工作。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省直单位和南车集团在株铁路企业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省监察厅将会同省建设厅对上述问题的整改进行督办。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切实纠正和杜绝发放无真实购房行为贷款,切实降低个人贷款逾期率。进一步加强内部稽核工作,切实解决稽核力量薄弱、稽核力度不大的问题。
3、以强化内部控制为重点,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和风险防范控制机制。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为核心,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五大体系要素实施有效的控制。强化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强化制定并实施系统化的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和方案,强化建立内部人员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机制,强化建立对各类风险特别是关键风险点进行有效识别、动态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机制,强化建立和实施对各类管理业务的内控操作标准,强化内部稽核和内部监督工作。为规范和加强管理中心内部控制管理,今年将出台《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控制指引》,各地管理中心要据此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将作为今年对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工作考核和监督的重点。
4、以强化责任追究为手段,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及管理中心内部管理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及管理中心内部管理规定的,必须按照违规必究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责任到人,处分处罚到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人民检察院等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挪用住房公积金预防职务违法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挪用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严格落实管委会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严格执行省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等3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违规和可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追究其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严格执行《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购买国债、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管理中心各项内部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和处分。各地要将责任追究情况和追究结果以及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情况及时报省监管办备案。
5、以优化服务为宗旨,着力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完善贷款、支取政策,调整个人贷款发放结构,立足于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的中低收入人群,适当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优先发放贷款。支持中低收入职工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对中低收入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允许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金支出。对低收入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贷款利息补贴,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降低担保、评估费用。严格按规定提取和合理分配使用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支持弱势群体解决住房问题。认真清理影响归集、贷款业务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以服务缴存人为中心,改进工作方式,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合理布局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积极推广同城委托缴存、电子缴交、网上缴存与网上贷款审批、委托还贷、按月对冲还贷等先进的缴存和贷款服务方式。加快完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服务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开通电话查询、网上查询、公积金卡查询、电子触摸屏查询等多种公积金查询方式,实现公积金查询的便利化。加强贷款服务,优化业务流程和作息时间,简化贷款手续,限定办理时限,降低贷款门槛和费用。探索适用职工需要的贷款品种,积极开展异地贷款,推行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合理确定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限定条件,缩短办理提取时间,方便职工提取。深入开展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精神文明窗口活动,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环境,推广文明用语和服务规范。
6、以深化全方位监督为核心,确保住房公积金在各方面监督下运行。在认真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国发〔2002〕12号文件赋予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基础上,实行年度监督报告制度。管委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督促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等部门提供年度书面监督报告。管委会会议应专门听取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情况的汇报,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决议。进一步完善城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对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年度考核制度,及时将考核情况通报省建设厅。认真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依法依规及时公布信息,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公告制度。积极推行聘请行业监督员制度。加强非现场监督,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完善监管信息系统。继续实行列席市州管委会会议制度,加强对管委会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检查、督查、联合调研制度,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大行政监察和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7、以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保障,不断提升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加强队伍思想道德素质建设,加强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推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2〕41号文件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规模与人员数量相匹配的规定,落实人员编制,引进急需人才,优化人员结构,创新用人机制,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用人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培训工作,试点资格上岗制度,提高一线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和中层骨干的配备和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省人民政府对审计问题的整改要求以及按照防范风险、加强内控、强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稽核内审、信息科技、风险控制、政策法规等方面的职能建设,强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和执法地位,为公积金规范化管理和风险防范控制提供必要保证。加强管理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服务条件,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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