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城乡规划 >>正文 
关于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http://www.hunanjs.gov.cn 2008年6月19日 湖南建设网

湘建办〔200868

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文物局(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已经20084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87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保护条例》,全面加强我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各地应认真组织开展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保护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保护条例》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它的颁布与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有利于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地各部门要以《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深刻认识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挖掘整理力度,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积极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二、大力开展《保护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一)要加强学习。《保护条例》全面总结了我国开展名城保护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原则,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了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正确领会,为贯彻执行打好基础。

    (二)要加强宣传。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各项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在城市、乡镇和村庄特别是各名城、名镇、名村广泛宣传《保护条例》,使广大群众和各级领导干部了解并自觉遵守《保护条例》。200871日,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要张贴横幅标语,设置宣传专栏,发放宣传资料,营造宣传氛围。

    三、抓紧组织《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及文物主管部门要对照《保护条例》要求,结合本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实际,从组织申报、保护规划、管理执法等各个环节,找出存在的问题,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已编制保护规划未经省政府批准实施,抓紧报省建设厅组织审查;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抓紧组织编制,并于2009630日前报省建设厅审查。

    各地宣传贯彻《保护条例》情况请于2008715日前书面报送省建设厅规划处和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湖南省文物局

OO八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链接  
  • 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湖南省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 [2007-09-10 16:47:22]
  • 关于抓紧上报历史文化名镇(村)普查情况的通知 [2006-07-26 09:44:02]
  • 关于开展全省历史文化名镇(村)普查和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6-04-10 15:27:52]
  • 关于公布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 [2005-9-16 ]
  • 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第一批)的通知 [2004-3-16 ]
  • 关于开展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及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初评工作的通知 [2003-3-25]
  • 新闻关键字查询
    新闻点击 TOP10
    理论前沿 
    地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