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建规函〔2008〕151号
各市州规划局(规划建设局)、建设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已于2008年7月1日正式施行。《保护条例》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备案等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保护规划编制步伐。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建设管理的法定依据和重要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一年内,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要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期实施方案等内容,做到城乡建设发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同步推进。
二、依法规范保护规划审批、修改工作。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请示,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已编制保护规划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2008年12月31日前要将保护规划报我厅组织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2009年6月30日前报我厅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加强保护规划备案工作。各地要对已批复正在实施的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08年8月底前将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正式成果、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电子文件,一式三份)报我厅,由我厅统一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备案。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