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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规函〔2008〕104号
关于抓紧组织上报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规划选址的通知
湘建规函〔2008〕104号
各市规划局(规划建设局)、自治州建设局:
根据经省政府实施的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和我厅相关文件要求,2008年5月前各地原则上应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核发工作。但是,目前部分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滞后,已严重影响“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进度和实施效果。为确保“三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选址的组织上报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请各市规划局(规划建设局)、自治州建设局立即对“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湘建城[2009]160号)组织统一现场勘察、技术论证和资料上报。其中,要求在2009年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08年6月1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规划选址的申报材料报我厅;要求在2010年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08年7月15日前报我厅。我厅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复核、专家论证或者委托市州规划部门办理。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或者排水专项规划的,我厅原则上不再组织现场复核、专家论证;其中规模较小、综合情况不复杂的,可以委托市州规划部门办理。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选址申报材料包括:(1)市规划局(规划建设局)或自治州建设局关于申请项目规划选址的总报告;(2)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或者排水专项规划;(3)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估表)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环保、土地部门对报告的审查审批文件(以上(1)-(3)各一式一份);(4)项目选址申请表和用地范围图(一式三份)。已组织规划审查的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还应提供规划审查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估表)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但正在组织审查审批的,我厅先行受理项目规划选址申请并组织内部办卷,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换发正式审批证书。
正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且项目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选址申请表上签署明确同意意见的,我厅先行受理项目规划选址申请并组织内部办卷,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换发正式审批证书。
各地在选址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切实注意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和农田。
三、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局领导、一名科室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人具体与我厅联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联络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请于5月30日前报我厅规划处。
联系人:陈作雄 13974848537 0731-2212854(兼传真)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