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设〔2008〕4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简化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审批程序,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经研究决定,将省管项目中规模在5万m3/日(含5万m3/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现将有关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和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初步设计审查资料进行初审。初步设计应提供的资料主要有: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地质灾害评价报告,国土部门用地审查意见,选址意见书,初步设计文本等。初步设计文本的文字说明、图纸、主要材料及设备表、概算书及有关附件应完整并且签署正确,文本编制深度应满足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4年版)、以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有关规定。
二、初审通过后,应组织召开有总图、污水处理工艺、给排水、建筑、结构、电气、通风、概算等专家和发改、环保、规划、消防、国土、水利等职能部门参加的初步设计审查会,并形成会议纪要。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工艺选择、管网长度、总投资、污水排放标准、环保措施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和《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技术导引》以及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为确保审查质量,污水处理工艺和给排水方面的专家应在我厅推荐的专家名单中选择(见附件)。
三、审查会后,应要求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和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初步设计文件经有关专家复核和有关职能部门确认后方可下达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应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管网长度(主、次干管)及管材选型、污水处理工艺、污水排放标准、节能措施、防雷要求、消防要求、建筑物面积、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明确。初步设计审批后,应将初步设计批复报省建设厅备案。
附件: 专家名单表.doc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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