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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2008〕17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房地局、公用事业局:
现将《全省建设系统2008年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全省建设系统2008年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2008年为民办实事的决定,全省建设系统负责第16项“新建(筹集)城镇廉租住房和新建经济适用房”及第17项“设市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4项指标的落实工作。为确保办实事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0%,吉首市乾州污水处理厂、长沙市长善垸污水处理厂、长沙市新开铺污水处理厂、长沙市花桥污水处理厂、长沙市望城污水处理厂、湘潭市河东污水处理厂、平江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等7座污水处理厂竣工投产。
(二)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省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8%,浏阳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醴陵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汩罗市新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涟源市富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4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竣工使用。
(三)新建(筹集)城镇廉租住房。新建(筹集)城镇廉租住房面积100万平方米,安置城镇低收入家庭5万户。
(四)新建成城镇经济适用住房。新建成城镇经济适用住房200万平方米。
以上4项指标分解到各市州情况详见附表。
二、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
污水处理率 :指报告期内污水处理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总量/污水排放总量*100%。
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量。(1)可按每条管道、沟(渠)排放口实际观测的日平均流量与报告期日历数的乘积。(2)有排水测量设备的,可按实际测量值计算。(3)如无观测值,可按当地供水总量乘污水排放系数(0.7-0.8)确定。
污水处理总量:指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装置)实际处理的污水量,包括物理处理量、生物处理量和化学处理量。
2、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报告期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产生量*100%。统计时,由于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易取得,可用清运量代替。
生活垃圾清运量:是指报告期内收集和运送到垃圾处理场最终消纳点的生活垃圾数量,对于二次中转的清运量不能重复计算。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指按照有关技术、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各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包括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等。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指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和其他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处理设施和措施完善且符合标准要求的填埋场。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指报告期内各种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所处理的生活垃圾总量。
3、新建(筹集)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于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等。
廉租住房建设和筹集面积、套数包括:①政府和单位用于实物配租的住房面积、套数;②保障对象领取货币补贴承租的住房面积、套数。
用于实物配租的住房包括:①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改建、收购的廉租住房;②政府和单位腾退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房;③社会捐赠的住房;④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给予租金核减的住房等。
保障对象领取货币补贴承租的住房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领取政府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自行在市场上承租的住房。
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指:已通过实物配租、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等方式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数。
2008年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指标为2008年新增任务,建设和筹集面积、套数不含2007年底前已验收的住房,保障户数不含2007年底前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计算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4、新建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下达建设计划,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一般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包括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符合当地拆迁安置条件的拆迁安置房,以及工矿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集资房,但不含廉租住房。新建面积按当年竣工面积计算,含上年结转到当年施工年底前竣工的面积。计算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三、考核体系
1、考核机构: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考核。
2、考核对象: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房地局、公用事业局。
3、考核方法:对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房地局、公用事业局采取月调度、季自评、随时督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方法。即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房地局、公用事业局每月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省建设厅;每季度组织一次自评;半年由省建设厅对各市州完成实事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建设厅不定期地进行督查督办;年终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省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公室综合考核评定。
4、考核结果:各责任单位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级。所考核的工作目标任务全部完成的,考核结果为达标;所考核的工作目标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考核结果为不达标。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省建设系统各相关部门要把为民办实事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的重要内容,作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实际行动。全省建设系统为民办实事工作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是当前全省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办实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通过办好实事,推动全省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强化工作机制。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房地局、公用事业局为建设系统办实事的责任主体,承担工作责任。要及时部署落实今年办实事工作的目标任务,并将目标任务及时完整地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建立起严格的工作责任制。(1)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建工作班子,确定专人负责。(2)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报告工作情况。(3)建立协调责任制,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4)建立督查责任制,定期调度工作情况,督促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完成工作目标的数据由主要责任单位牵头统计汇总,相关单位负责提供,由各市、州考核办和统计局评估、认定。
(三)精心组织实施。市州建设系统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及时了解本单位所承担实事的实施进度,协调解决实施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分级负责,通力合作,加强协调,真抓实干,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认真制定和完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尤其是资金筹措到位方案,集中力量抓落实。继续执行已经出台的各项支持为民办实事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决不允许借办实事之名向群众和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重群众和基层、企业的负担。
(四)狠抓督促检查。省建设厅除重点安排在6月和12月到各市州检查、验收外,还将不定期到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抽查督查。市州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办实事现场,及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认真听取当地人大、政协和为民办实事考核办的建议和意见,主动接受检查和监督。
附件: 2008年全省建设系统为民办实事考核指标分解表.xls
2008年全省建设系统为民办实事考核指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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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 |
廉租住房 |
经济适用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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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筹集)面积(万㎡) |
新增保障户数(户) |
竣工面积 (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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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00 |
50000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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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 |
12.00 |
54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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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 |
5.00 |
10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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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 |
5.00 |
1000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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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 |
8.00 |
30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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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 |
8.00 |
4000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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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 |
10.00 |
82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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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 |
11.00 |
400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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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 |
1.00 |
300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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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 |
8.00 |
1100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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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 |
10.00 |
30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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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 |
5.00 |
1100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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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 |
6.00 |
500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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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 |
7.00 |
20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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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 |
4.00 |
10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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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计划与《湖南省2008-2010年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管理责任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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