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办〔2008〕9号
各市州规划局(规划建设局)、房地产局: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措施。为了进一步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加强社会监督,提高信息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按照建设部《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函〔2007〕7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我省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公布工作要求如下:
一、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规划局牵头,会同房地产局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2008年、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以及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要在2008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要在2008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8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按照《通知》要求,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要摸清本地区居住状况,有计划解决本地居民住房需求,兼顾改善流动人口居住条件的基础上,切实体现稳定房价、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各地要因地制宜,并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文件的贯彻实施,通过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普通商品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住房的结构比例,新建住房和土地供应保障措施等,开展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2008、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的建设目标要落实到具体地块和项目上。
三、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公布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或不按本地情况、不实事求是编制住房建设计划和建设规划的,建设部将在全国范围予以通报,并不得申请中央及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及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