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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回湖南新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
8家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工程丙级资质的通知
湘建设[2008]4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有湖南新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我厅决定撤回8家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工程丙级设计资质(名单附后)。请相关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工程丙级资质证书收回并于2008年2月1日前交省建设厅(湖南新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直接交我厅),上述企业从即日起均不得继续开展建筑工程设计活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严禁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条件的企业从事任何勘察设计工作。
附件: 被撤回建筑工程丙级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名单.xls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