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办〔2007〕135号
各市州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7〕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按照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00号)文件要求,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车辆,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的客运车辆以及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切实维护客运市场营运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自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工作机制,组成建设(城管)、交通、工商、公安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形成打击非法营运及整顿市场秩序的合力,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打击“黑车”等各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三、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和整改工作,并于10月20日前将情况书面上报省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省建设厅)。省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同时做好迎接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的验收准备。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OO七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