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在邵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邵阳市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邵阳市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1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6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城建档案工作是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城建档案事业列入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日常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对
重点珍贵档案抢救、重要特色城建档案征集、档案现代化建设等费用同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镇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城建档案管理,指导各县(市)城建档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进行集中保存、统一管理;
(三)审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组织城建档案的科研工作和从业人员岗位培训。
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具体负责本县(市)城建档案管理。
第六条 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和各建设单位以及各类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搞好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在城建档案收集、整理、保护、提供利用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馆(室)重点管理各类城镇建设工程档案、与城镇建设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有关城镇建设的基础资料档案等。具体接收范围 为:
(一)城镇勘测档案:包括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质勘察等方面资料;
(二)城镇基础资料档案:包括城镇经济、人口、水文、气象、地质地貌、地震、矿藏等方面历年统计资料与普查资料,城镇地名录、城建志、城镇历史沿革等方面资料;
(三)城镇规划档案:包括城镇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等历次修编及审批文件方面资料;
(四)城镇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城镇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包含城镇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房地产管理等)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城镇间信息交流等方面资料;
(五)市政水利工程档案:包括城镇道路、桥梁与涵洞、排水、城镇防洪等方面的工程竣工资料;
(六)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照明、环境卫生、污水处理、供电、邮政通讯等方面的工程竣工资料;
(七)交通运输工程档案:包括城镇内公路、铁路、车站、停车场、码头、港口、航道等方面的工程竣工资料;
(八)工业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城镇内工厂、矿山、电站等方面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竣工资料;
(九)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城镇住宅、办公、文化、科研、教育、卫生、商业、金融等建筑方面的工程竣工资料:
(十)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包括城镇公园、绿地、雕塑、名胜古迹、名木古树、古建筑等方面的工程竣工资料;
(十一)环境保护档案:包括城镇环境普查、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等方面资料;
(十二)城镇建设科研档案:包括城镇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的重要科研成果、获奖项目等方面的资料;
(十三)人防、军事工程档案:包括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行政区域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人防军事工程等方面的工程竣工资料;
(十四)城镇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包括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等方面的工程竣工资料;
(十五)电子声像档案:包括反映城镇变迁发展的城镇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各类工程的照片、缩微片、录像带、录音带、磁盘及光盘等方面资料。
第八条 城建档案的接收要求:
(一)档案资料必须完整、系统、真实、准确,反映工程建设实际状况;
(二)档案资料为原件,各种签章手续完备;
(三)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专业技术要求,盖有竣工图章;
(四)档案资料内容及案卷质量应符合(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标准。
第九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与城建档案馆(室)签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检验材料之一。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提供工程档案的监督指导、咨询服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城建档案馆(室)及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案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案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及时将测量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室)。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曲完整。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l一2003)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
程测量图。
第十一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室)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室)出具工程档
案初验认可文件。
属城市范围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办联合组成档案验收小组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开展专项验收,取得验收小组指导意见和城
建档案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文件后,方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否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初验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换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
工程档案初验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必须将一套符合接收要求的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室),申领《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颁发房屋
权属证书时,应核验《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并列入房地产权属档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第十六条 与城镇建设相关的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l至5年后,应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长期保
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镇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建档案的组成部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接收进馆。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有关资料。工程测量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馆(室)不
得出售、转让。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绘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建立严格的保密、鉴定、销毁、查阅等制度,使用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库房和档案装具,配备消防、监控、垂直运输等设备,“九防”(防火、防盗、防虫、防高温、防尘、防鼠、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保护措施到位,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及时抢救,确保其安全无损。
切实做好声像档案工作,加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加快数字化城建档案建设步伐,建立全文信息数据库、城镇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和网站,实现档案信息的网络在线查、。交流。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向社会提供服务,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市(县)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或因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及时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以及因工程测量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分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地下管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邵阳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发[1984]10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印发前已超过移交时间还未移交的城建档案,须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按规定一次性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