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发[20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在怀单位:
现将《怀化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怀化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任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种质量管理条件》以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广播电视、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二)负责本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服务。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了解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的现状。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向规划局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市城建档案馆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准的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和市规划局报告。市建设局、市规划局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等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应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
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废弃不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整改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市建设局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
市城建档案馆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系统,及时接收普查、补测和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成果,并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管线综合图。
第十九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二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使用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保密等工作,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