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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峰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hunanjs.gov.cn 2005年5月31日 湖南建设网

双政办发[2005]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双峰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年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双峰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和声像等载体上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和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建档案事业经费,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满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需要。

    第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工作。县城市建设档案室(以下简称县城建档案室)为全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有关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建档案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六条  县城建档案室履行下列职责:

   ()  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  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  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县城建档案室负责收集和管理本县城市规划区(包括各类开发区、旅游区,以下同)内的下列档案:

   ()  城市国民经济的基础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史志、地质、地震、测绘、土壤、水文、气象、矿产资源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材料。

   ()  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现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小城镇规划、详细规划等方面的档案材料(含图纸、图表、数据、照片、模型、文字材料等)

   ()  城市管理档案。包括土地管理、建筑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管理、地名管理等方面的档案;

   ()  市政公用设施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涵)、供水、排水、防洪、供热、公交、环卫、照明、供气、电力、电讯、污水综合处理等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方面的档案;

   ()  人防工程档案。包括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人防干道、联接道、公用及重要人防工程档案;

()  风景名胜、园林绿化档案。包括园林苗圃、街道绿化、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性建筑、古建筑、古树名木、城市雕塑的档案;

   ()  工业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厂、仓库、矿山、电站等方面的建设档案;

   ()  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办公楼、住宅、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及小区建设等工程建设档案;

   ()  交通、运输工程档案。包括车站、停车场、码头、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方面的建设档案;

   ()  军用工程档案。包括座落在县城区的营房、通讯、穿越县城区地下工程等方面的建设档案;

   (十一)  水利防灾档案。包括城市防洪防汛工程、防灾抗震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十二)  环保档案。包括全县性的重点地域(单位)的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估量评价等方面的档案;

   (十三)  城市建设设计和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的档案;

   (十四)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政策、规范、业务法规及有关的参考材料;

   (十五)  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它城建档案资料。

第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标准及本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城建档案,并在建设工程(包括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城建档案的范围,以下同)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县城建档案室报送城建档案原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和报送。其中,属规划、市政公用及管理方面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报送;属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方面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属城市建设系统科研、设计以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等方面的,由承担任务部门或单位负责报送。

所有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建设工程在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模型等各种载体的原件,并且要求材料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技术整理符合标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县城建档案室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县城建档案室应定期将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及责任书签订情况,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档案,必须明确有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并确定由熟悉业务的档案资料员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明确竣工档案编制责任。

第十一条  建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完整昀工程竣工档案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报送县城建档案室。

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按湘建[2002]523号文件规定,填报《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及时报送县城建档案室。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的保管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库房。县城建档案室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新档案移交县城建档案室。

第十四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当在l-5年内向县城建档案室移交。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未向县城建档案室报送合格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凡不依照国家规定定期移交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未在5年内向县城建档案室移交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系统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因有关当事人玩忽职守造成档案资料未按时归档的,将依法依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和直接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县城建档案室的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管理,不得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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