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政发[2006]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张家界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埋设在城市地下(含水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光(电)缆和管(沟、隧)道。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和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市城建档案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规划、公用事业、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城管、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交通设施和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移交已形成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专业管线现状图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之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监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及施工原始记录;
(三)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第七条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或者单独移交。
第八条 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废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地下管线废弃情况书面告知市城建档案馆。
第九条 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设计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及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相关地下管线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必须在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要求。
市城建档案馆同建设单位签订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应当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检验材料之一。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立即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城建档案馆等相关单位查明地下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原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有关档案。
第十四条 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由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各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修正情况及时更新相应的电子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市城建档案馆对接收、收集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保管、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发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建设单位或者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市城建档案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需要保密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城市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城市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提供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城镇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军事、人防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