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6日,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启动会,布置有关工作,这是长沙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进行立法后评估,在全省亦是首次。
1989年享有立法权的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地方性法规40余部,其中,《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4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1月1日实施。实施三年来,长沙市保护并修复了一大批文物古迹、历史街巷、使历史文化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孔光明介绍,选择这部法规开展“立法工作回头看”,不仅为总结立法工作经验,提高立法质量,更重要的是通过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该法的宣传与落实,从而在更高的层次上推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据了解,此次立法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看该法规是否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家关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要求;该法规中的具体措施是否满足了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利用的需要,是否正确处理了建设与保护等关系,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是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针对性等。
评估工作将于4-9月进行,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文化局等法规实施主体、市政协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市民等参与评估。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实地考察、以及通过媒体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等方式,进行综合,最终形成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