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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建办[2007]7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154号部令)实施后,我厅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精神,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甲级、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就位及换证工作。已经取得甲级、乙级、暂定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有效,资格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重新核定。
二、2007年5月15日前各市州受理的新申请和延续申请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照79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核;2007年5月15日后各市州受理的新申请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核。
三、2007年5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延续申请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符合154号部令标准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三年)的资格证书;对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均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天,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期核定初审申请,材料合格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省建设厅申请资格核准。逾期不申请续期核定的企业,证书自动失效,不得再承揽招标代理业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依法重新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各市州请认真做好154号部令的宣传学习工作,把握资格标准和管理程序,切实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受理和审查的衔接工作,并积极指导企业做好资质管理工作。
附件:《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
湖南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7]98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154号部令),将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79号部令)同时废止。为做好154号部令与79号部令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54号部令实施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有效,资格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重新核定。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07年2月28日前受理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照79号部令要求进行初审,并请于2007年3月31日前送交我部,我部按照79号部令进行审查。
三、2007年3月1日后新申请和延续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四、对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符合154号部令标准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资格证书;对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五、请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154号部令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把握154号部令的基本原则、资格标准、管理程序,切实做好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的衔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