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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今年10月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http://www.hunanjs.gov.cn 2007年11月19日 湖南建设网
湘建建〔2007〕36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督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加强监管,促进建设各方市场主体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职责,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部、省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办公室及我厅工作部署,结合省安委“百、千、万”行动要求,2007年10月9日至23日,我厅会同省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办公室派出4个督查组对全省14个市州和部分县市进行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建建〔2007〕321号)要求, 督查组听取了受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质量安全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报,查看了相关资料,对14个市州和7个县(市、区)共58个在建工程项目(其中市政桥梁工程5个)进行了实地检查。共下发执法建议书30份,责成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10份、停工整改通知单21份,并提出了行政处罚意见。
    从督查情况看,各地不断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严格检查和执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积极落实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对质量安全的各项工作部署。受检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3.13”全省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及相应职责,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保证体系,深入研究部署各阶段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检查等,较好地落实了国家和省相关一系列工作部署,确保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目前为止,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起数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均低于去年同期。
    (二)有效地开展了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对大部分工程项目形成了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备案到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的闭合监管链。二是大部分工程的开工安全条件审查、隐患排查、日常巡查等质量安全监管资料比较齐全,特别是对有关工程项目下发的隐患整改停工通知、行政处罚等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三是通过施工图审查,国家和省积极推行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得到了良好贯彻执行。四是部分地区加强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如长沙市、株洲市加强了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和监管,娄底市、常德市采取有效措施较好地解决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问题,湘潭市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质量安全监管文件,都从不同方面提高了建设工程监管水平。
    (三)大部分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职责的意识和水平逐步提高。首先是参建各方能够遵照执行国家和省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其次是参建各方基本能够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三是施工单位通过建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严格按技术标准与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自查整改等工作,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上升。从检查情况看,部分受检工程项目工程实体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稳中有升,施工管理及一线作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以及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认、监控和自我保护能力有所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受检地区及受检工程项目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欠到位。一是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严;二是对相关责任主体及责任人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法规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未能严肃予以查处。如宁远县规划建设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和查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二)部分工程项目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突出表现为:一是少数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对应支付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按合同及时支付到位,强令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建筑节施工的情况较多;二是部分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过程中不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组织施工,施工记录不全、不真实;三是部分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到位,专业不相符,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部分项目监理单位未严格实施见证取样制度,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不能有效制止,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不及时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监督机构报告;四是部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或是超出资质范围承揽业务,检测内容和方法不能满足规范要求;五是个别市州存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公司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且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资料不全;六是少数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把关不严,存在错审、漏审现象。
    (三)部分工程项目参建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勘察单位勘探钻孔深度不够,取样数量少,勘察成果中对地质状况评价模糊,达不到规范标准的深度要求;二是少数设计单位未按照勘察成果进行设计,部分设计文件在建筑节能设计方面存在着节能计算与节能设计不相符的情况,有的节能计算书只是为了应付施工图审查;三是部分施工单位所采用的部分原材料、半成品和设备无产品合格证,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送检,混凝土现场搅拌计量不准确,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标准养护试块等留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检测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对桩基、混凝土试块等实施检测。
    (四)部分项目施工现场不同程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一是部分项目勘察设计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施工过程未按图施工,导致工程实体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二是部分混凝土构件存在一定的蜂窝、麻面、露筋等现象,外观质量差;砌体组砌方法不对,存在通缝、墙体转角处和纵墙交接处留直槎现象,砌筑砂浆强度不足、不均匀,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达不到规范要求;少量的预制构件安装不规范,搁置长度不够等。三是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计算错误,脚手架操作层内脚手板不按规定满铺,与主体结构连墙件数量严重不足,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卸料平台直接搭设在架体上,与主体结构无卸载连接;提升设备安全保险装置配置不符合要求,物料提升机卸料口和进料口防护不到位,个别项目施工临时用电未执行“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部分项目支模架搭设与方案不符,无扫地杆,立杆间距过大,未形成整体受力体系,特种作业操作和指挥人员持证不齐或人证不符。
    三、处理意见
    根据受检项目情况,我厅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警示制度(试行)》相关规定,责成永州市规划建设局给予宁远县规划建设局黄牌警告一次,责成宁远县规划建设局对宁远县检察院刑侦技术大楼及国土局地产交易中心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员作出离岗学习的处理。
    (二)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的相关规定,鉴于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违规行为,对承建湖南科技学院博教楼、宁远县国土局地产交易中心、宁远县检察院刑侦技术大楼、湘潭城郊.龙泊湾小区等4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作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收回相应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三)根据《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相关规定,责成负有具体监管责任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以下处罚:
    1.对湖南科技学院博教楼、宁远县国土局地产交易中心、宁远县检察院刑侦技术大楼、郴州市明珠花园、岳阳泰格林纸集团环岛小区等5个项目的建设单位认定上报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2.对宁远县国土局地产交易中心、宁远县检察院刑侦技术大楼、湘西自治州边城大酒店、临湘市电力局生产调度大楼等共计4个项目的勘察单位认定上报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对郴州市香雪大桥工程项目、娄底宏谊铭苑工程项目、隆回县汽车总站二期商住楼、醴陵市湘东商贸中心等4个工程项目的勘察单位认定上报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3.对永州粮油市场8号楼、郴州市人民医院二期住院大楼、长沙玫瑰园一期二区27号栋等共计3个项目的设计单位及相应注册执业人员认定上报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对湘西自治州边城大酒店、娄底宏谊铭苑等2个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认定上报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对怀化市水文测报分析中心、富达.雍景豪庭7-10#栋等共计2个项目设计单位及相应注册执业人员认定上报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4.对永州市中心医院、郴州市人民医院二期住院大楼、娄底宏谊铭苑、怀化市水文测报分析中心、富达.雍景豪庭7-10#栋、惠天然.山水国际6号栋等共计6个项目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认定上报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对湖南科技学院博教楼、宁远县国土局地产交易中心、宁远县检察院刑侦技术大楼、湘潭城郊.龙泊湾小区、邵阳大道中段六洲桥、隆回县汽车总站二期商住楼等6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认定上报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5.对永州粮油市场8号楼、湖南科技学院博教楼、郴州市房产局交易大楼、湘潭城郊.龙泊湾小区、娄底宏谊铭苑、隆回县汽车总站二期商住楼、惠天然.山水国际6号栋等7个项目的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认定上报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6.对存在错审、漏审情况的怀化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永州市潇湘施工图审查中心、郴州市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提出通报批评,并认定上报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对超越资质认定的业务范围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湘西自治洲施工图审查中心责令改正,重新委托是具有相应审查资格的机构审查,并认定上报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的基础上,应按照督查组的处理意见和有关行政处罚权限,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实施处罚。对监管不力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有关整改及处罚情况于2007年12月30日前书面报我厅建管处和设计处。
    四、下一阶段工作要求。
    根据督查情况,结合当前实际,各地要切实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结合当前《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宣贯和学习,努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各县(市、区)质量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市州要充分发挥本级质安监管理工作示范作用,指导所辖县(市、区)根据项目施工不同阶段的特点,督促完善质量安全工作措施;同时应依据《警示制度》内容,对所辖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安监机构执法监管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红、黄牌警示;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和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管及处罚力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继续抓好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对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的强制监督力度,力争通过参建各方主体依法履责的行为,及时有效解决和处理好施工现场发生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安全和实体质量。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请省建设厅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相应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作出其它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政策性文件的行为,按程序认定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并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三)进一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目前各地在建筑节能设计上基本做到了按规范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但在实施过程中除长沙市外,其它地区建筑节能工程的实施比例较低。各地应努力克服当前市场环境的不利因素,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墙体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建科〔2007〕206号)要求,不断加大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对不按规定进行建筑节能施工的,不得允许竣工验收备案。
   (四)采取有效措施整治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针对当前勘察市场实际情况,认真推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工程现场勘察见证制度,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完整、有效,达到规范深度要求;二是认真检查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检验检测及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送检工作情况,以及监理单位相应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情况;三是开展检验检测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单位的市场行为;四是加强对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如桩基、装饰、消防、空调、综合智能布线工程等的招标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行为的监管,消除监管盲区。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链接  
  • 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04-11-23 15:20:29]
  • 关于建立我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2004-11-02 15:16:37]
  •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2004-10-22 15:15:32]
  • 关于开展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2004-10-15 15:14:47]
  • 转发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10-13 15:12:43]
  •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通知 [2004-09-29 15:11:24]
  • 关于加强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2004-07-26 15:10:15]
  • 转发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3-10-20 15:07:38]
  • 关于切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3-08-21 14:59:56]
  • 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管理严格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监督工作的通知 [2003-07-23 1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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