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城〔2007〕33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为加强我省燃气行业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厅《关于加强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05〕2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管道燃气燃烧器具目录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05〕175号)规定,经各城市申报和我省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现将2007年第二批《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此目录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07年10月15日起至2008年10月14日止。各地燃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燃气器具销售、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加强燃气器具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引导燃气用户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应的燃气器具。发现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的,要督促器具销售单位限期整改。
附件:2007年湖南省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第二批)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