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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明电〔2007〕2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7]1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并就组织开展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14个市州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包括原由交通部门建设后移交城建部门管护的桥梁)、燃气、供水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城市在建基础设施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按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建建[2007]321号)要求执行。
二、检查内容
(一)使用中的有关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有关设施的产权或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范、补救措施。
(三)有关设施运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四)有关设施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三、检查组分工
第一组:带队领导 省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高克勤
组 长 省建设厅城建处处长王向明
成 员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燃气、供水行业
专家各1名
检查地区 长沙、株洲、岳阳
第二组:带队领导 省建设厅巡视员肖常锡
组 长省建设厅城建处(申遗办)主任何小兵
成 员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燃气、供水行业专家各1名
检查地区 娄底、邵阳、怀化
第三组:带队领导 省建设厅副巡视员张洪钧
组 长 省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陈宏
成 员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燃气、供水专业专家各1名
检查地区 湘潭、衡阳、郴州、永州
第四组:带队领导 省建设厅副厅长高东山
组 长 省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吴勇
成 员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燃气、供水专业专家各1名
检查地区 益阳、常德、湘西自治州、张家界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检查采取各市州组织自查,在此基础上,省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其中:2007年10月12日至17日为各市州自查时间,10月17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自查报告(含本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总体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情况)、安全状况调查表(见附表)报省建设厅城建处。省抽查将采取集中听取汇报、分行业查阅资料、发放调查表、实地抽查有关项目的方式进行,并由检查组向受检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集中通报检查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及反馈整改情况的要求,省抽查时间待定。10月25日之前,完成全省抽查工作,并将情况总结上报省政府、建设部。
(二)各市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隐患排查及专项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调,确定集中汇报的地点,做好汇报准备工作,按期、如实填报调查表格。在检查组到来之前,各市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列出本行业具体的排查项目名单供检查组抽查。每个检查组到各市州至少要抽查3个以上的项目。各市州在迎接省厅检查的同时,要立即组织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养护单位、燃气、供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深入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全面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各市州、县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必须建立台帐,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运营,加强跟踪监控,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同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
附表:1、《城市桥梁安全状况登记表》及说明 2、《城市桥梁安全状况汇总表》 3、《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与养护情况调查表》及说明
湖南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