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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近日签署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对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办法》强调,排水户违反规定,未将污水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