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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和道路运输客运营运秩序的通知
http://www.hunanjs.gov.cn 2006年9月12日 湖南建设网
 

湘建城〔2006321

各市州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和道路客运营运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和道路客运市场的协调、稳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依法维护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63号令)的规定,对持有建设管理部门核发有效证件、并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对持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有效证件,在城区内规定的途径站点进站上下旅客的合法营运的客运班车,任何管理部门不得随意罚款和扣车。

二、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营运秩序的规范管理,对城市出租汽车异地驻点营运、对城市出租汽车跨本城区范围定点定线经营道路客运以及不打表计程、不按表收费的违法营运行为;对道路客运车辆在城区内站外设站、乱停乱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随意停车招揽客源的违法营运行为,要予以规范,依法查处。要按照建设部、交通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文件要求,严厉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车辆,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的客运车辆以及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切实改善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和道路运输客运营运环境,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对道路客运车辆在城区内站外设站、乱停乱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随意停车招揽客源的违法行为,由发现地的建设管理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通报车籍地的交通管理部门。

对城市出租汽车应乘客的要求打表计程、按表收费的正常营运行为,任何部门不得处罚。对城市出租汽车跨本城区范围定点定线经营道路客运以及不打表计程、不按表收费的违法行为,由交通管理部门按道路客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通报车籍地的建设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收回《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法规,着眼长远,制定措施。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运营。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及时了解和处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和道路客运市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对引发相关群体性事件,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共同做好解释疏导和处理工作。对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文件执行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非法聚集,围堵、冲击行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坚决查处,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厅

OO六年九月十二日

 


相关链接  

  • 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 [2005-06-23 15:16:13]
  • 转发《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通知 [2004-04-30 15:12:45]
  • 关于做好200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2003-12-29 15:10:01]
  • 转发建设部《关于确保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营运的紧急通知》 [2003-05-04 15:05:43]
  • 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2002-10-01 14:59:59]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1997-12-23 15: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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