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科函〔2006〕133号
厅各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管理措施的落实,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积极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厅领导提出的各方责任主体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抓出成效的总体要求,特就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厅资源节约办公室、科技处
(1)负责厅资源节约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指导。
(2)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类建筑节能材料、设备进行技术评估或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3)组织制定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和技术规定。
(4)牵头负责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
2、规划处
(1)负责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督管理,提出管理措施,制定管理办法。
(2)在下达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时增加建筑节能方面的要求,并将建筑节能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3)加强对有关规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要求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详细规划、有关建筑设计文件时以及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严把审批关。
(4)负责组织对规划管理部门和规划设计单位执行建筑节能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规划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政策及标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3、设计处
(1)负责对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建筑节能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提出管理措施,制定管理办法。
(2)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符合省情的内、外墙及屋面保温标准图集,明确相应的工艺要求。
(3)对下级设计管理部门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不予审查通过。
(4)依法查处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政策及标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4、建筑业管理处
(1)负责对在建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提出管理措施,制定管理办法。
(2)在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提出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管理规定,要求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及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对工程是否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审查。
(3)加强对下级管理部门和授权机构的监督、指导。加强对施工许可申请审查机构开展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监督。要求审查机构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进行专项告知性备案。
(4)牵头负责对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环节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检查。依法查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工程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政策及标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房地产处
(1)加强对下级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对各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销售许可证时审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以及项目是否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加强监督。
(2)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建筑节能政策及标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6、城建处
对城市申报“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奖项进行严格把关。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达标率未达到80%的城市不予评奖,对已获奖的城市要求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城市撤销获奖称号。
7、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1)制定并完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细则,编制《建筑节能施工监督要点》、《建筑节能竣工验收监督要点》。明确监督人员责任,加强建筑节能分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2)加强对下级质监机构的监督、指导。要求各级质监机构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规工程不予验收、备案和推荐工程评奖,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评奖申报关。
(3)配合建管处对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主体违反建筑节能政策及标准的行为。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设计、施工等行为,要求有关单位责令改正。
8、省造价管理总站
负责建筑节能项目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的编制和管理以及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市场价格的测算和发布,建筑节能造价的管理应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以规范建筑节能市场。
各有关处室和直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协同配合、加强管理,严把工程建设各环节审批关、材料供应市场准入关、检测机构资质审查关,严把民用建筑工程各类奖项和城市荣誉的评奖关,重点抓好规划、设计、图审、施工许可、施工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各环节的监管,重点监督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责任以及工程实体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不予审批、施工、销售、使用和评奖;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整改,对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进一步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信息统计工作,加强对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
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实施要点和工程相关主体责任,有关文件均做了相应规定,其主要内容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1. 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实施要点.
2 .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相关主体责任.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