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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近日印发了《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规程》规定,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
建设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建设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建设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根据《规程》,在有关情形下,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