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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规〔2006〕200号
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公示制度》),该制度已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公示制度》的实施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示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落实。设区的市应于2006年7月起实行,县级市和县城应于2007年底前实行。建制镇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镇的城市规划工作基础和技术条件决定执行《公示制度》的具体安排。
二、各地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当地《公示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具体要求。除省规定应公示的项目外,可视情况确定需增加的公示项目。
三、公示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及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没有按规定实施批前公示的规划和项目,不得组织审批和核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之前应先行组织公示,并与之做好衔接,具体做法在当地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四、要充分认识信息技术应用对城市规划公示的重要意义,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完善办公系统自动化,加强规划网站的建设和发展,努力提高新技术应用水平和队伍素质,完善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行政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力争尽快实现管理进程和网络信息公示的同步。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www.hnup.com)及其子网作为全省城市规划公示的网络总站,各地规划公示信息应都能在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上进行查询。各地完成批后公告的规划和项目的资料,也统一进入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数据库以便长期查寻。同时,各市州也要抓紧建立独立的规划网站,并与湖南城乡规划信息港链接。
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密方面的要求。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城市规划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地下管线的现状图、规划图不得公开。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专门制定规划公示保密方面的有关制度,对保密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和信息库安全以及规划公示保密内容(如图形文件格式、地形、座标和标高等参数)等做出具体规定。湖南省城乡规划信息港也要制定专门的公示保密和信息保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六、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度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部《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规〔2005〕25号)、建设部和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将城市规划公示经费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设置固定的城市规划公示场所,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七、请各市、州于2006年6月底前将实施《公示制度》的方案和实施细则草稿上报我厅。我厅将于2006年下半年对实施情况组织专项调研和督察。《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当地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城乡规划报告内容。对拒不实施和不按照要求实施《公示制度》的,我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
附件:《关于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城市规划公示(简称规划公示,下同)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执法监督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公示意见作出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规划公示包括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市规划执法监督公示和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四条 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规划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地下管线的现状图、规划图不得公开。
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专门的规划公示和信息保密制度。
第五条 规划公示可采用固定场所(规划展览等)、新闻媒体(电视台、报纸等)、网络(政府网站)和公告牌等方式,其中在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规划公示应设置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包括网站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湖南省城乡规划信息港(www.hnup.com)作为湖南省规划公示的网络总站,承担全省规划公示的信息查询、网络意见采集反馈和批后公告资料存储和长期查询等职责。
第六条 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两个阶段。
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后公告由负责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执法监督批后公告(查处公告)由负责执法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七条 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公示期满后,分别由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公众意见,提出处置方案,形成公示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和上报审批的参考依据。
规划公示程序应作为城市规划方案审批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的必备前置条件。
第二章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
第八条 下列城市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一)城镇体系规划(含县域村庄布局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
(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 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园林绿化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
(五)以上规划的重大变更。
第九条 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图、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二)城市总体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市现状及用地评定图、城市总体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
(三)城市分区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分区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和道路广场规划图;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和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和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效果图;
(六)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
(七)城市规划重大变更批前公示内容由负责规划方案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采取网络公示的还可以增加其他展现规划效果的文字说明和图纸。
规划公示图纸须体现主要规划内容,图纸表述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城市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内容除与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还应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和公示中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时间:
(一)城市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5天;
(二)城市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时间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不少于60天,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重大变更不少于30天;
(三)运用网络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告的,批后公告时间延长至规划实施完毕。
第三章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二条 下列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
(二)以下建设项目(不包括个人建造自用住宅)的规划设计方案:
1、居住建筑周边的建筑项目;
2、房地产开发项目;
3、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4、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
5、其他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
(三) “一书两证”许可变更。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内容为:
(一)重大项目规划选址批前公示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选址说明主要内容简介(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有关方面内容),位置图;
(二)第十二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方案说明主要内容简介(包括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涉及公众利益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风景名胜、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内容),位置图(含相邻用地和建筑);
(三) “一书两证”许可变更批前公示内容:具体公示内容由负责许可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应包括原许可和计划变更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下列城市规划实施管理项目应当进行批后公告:
(一) “一书两证”许可;
(二)第十二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三) “一书两证”许可变更;
(四)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告的内容为: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后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规划许可文件及其许可内容,位置图;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规划设计要点(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房屋间距、绿地率、交通和停车、市政公用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配置等主要内容和指标),规划许可文件及其许可内容,位置及用地红线图;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告内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规划设计条件(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主要内容和指标),规划许可文件及其许可内容,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
(四) 第十二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后公告内容:除第十三条所包括的批前公示内容外,还应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审批内容;
(五) “一书两证”许可变更批后公告内容:具体公告内容由负责许可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应当包括原许可和批准变更的内容。
(六)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批后公告内容:主要指规划审批要求和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号和主要内容;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划审批要求全部建成;建筑总平面布局、技术经济指标、建筑立面造型及使用性质是否符合原批准的规划要求,并满足使用条件;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化等工程是否均按规划要求建成,并符合使用条件;规划用地范围内按规定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暂时工棚等是否已全部拆除;建筑渣土是否清运完毕。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时间为:
(一)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天。
(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告的时间为:
1、“一书两证”许可及其变更的批后公告时间:自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许可变更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2、第十二条所述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后公告时间按城市规划制定中详细规划批后公告时间计;
3、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批后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七条 核发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直至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完成。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但不得强行指定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制作单位。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具体要求、内容和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城市规划执法监督公示
第十八条 违法项目查处结果公告内容:
(一)违法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
(二)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拆除或者罚款、没收违法建设等);
(三)案件处理过程情况(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违法项目查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查处结果公告时间为自下文处罚决定到处罚执行完毕止。
第二十条 对《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所指的违法临时建筑和其他在建的违法工程下达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和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进行查处结果公告。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的内容为:
(一)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公示: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主要工作人员及其内部分工等。
(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公示:包括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城市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公示:包括规划方案审查审批,“一书两证”许可,规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送,违法项目查处等内容、程序、资料要求、内部办事环节和时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为长期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全省规划公示制度的执行。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及时责令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行政审批周期。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现场管理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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