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消息: 湖南省建设厅日前发布《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规程》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规程》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订立拆迁协议、实施房屋拆迁的工作程序进行,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拆迁听证、拆迁裁决或者强制拆迁。《规程》要求,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严禁无证非法拆迁。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或者资金监控不到位的项目,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2个月。
拆迁当事人应当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于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依规行政、滥用职权、侵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