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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2006)13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省管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6〕19号)和人事部《关于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意见的复函》(人专司函〔2006〕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2006〕19号、人事部人专司函〔2006〕9号文件精神,我省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由省建设厅会同省人事厅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考核认定工作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执行。
二、各市(州)、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建办市〔2006〕19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组织与领导,抓紧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落实人员,落实责任,做到通知到位,准备到位,防止发生因在外地施工的建筑专业技术人员而未能认定的情况。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过程中,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有关的服务工作,严禁借机乱收费。
三、凡申请认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是未申报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必须是因在异地或国外施工错过申报时间的人员,具体申报材料应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申报条件中累计工作年限和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算到2004年12月31日)要求,并增加在异地或国外施工错过申报时间的建设单位证明和施工合同。具体申报程序是:1、市、州所属单位申请认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并将材料报送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会同市、州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和审核人印章)后报省建设厅;2、省直单位申请认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并将材料送所属厅、局人事处审核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和审核人印章)后报省建设厅;3、省属无主管单位申请认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汇总后将材料报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会同省人事厅审核原件。所有申请认定人员的申报材料经省建设厅会同省人事厅审核合格后,报建设部认定。网上申报须同步进行。
四、各市(州)、省直有关单位要切实把好申报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的材料。对在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省建设厅、省人事厅将取消当事人的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人。
五、申报材料由省建设厅政务中心受理,受理时间为:2006年6月5日—9日,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省建设厅政务中心、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处联系(联系电话:0731-2214127,0731-2216516)
湖南省建设厅
湖南省人事厅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关于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06]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鉴于部分符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条件人员,因异地或国外施工等特殊原因错过了申报时间,经商人事部同意,拟对上述人员进行补充考核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人员:
1、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规定申报条件的;
2、因在异地或国外施工错过申报时间的;
3、未申报过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
二、申报材料
1、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2004]56号)要求;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会同同级人事部门出具申报人员在异地或国外施工的证明。
三、材料受理时间
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30日。
四、其他
请有关单位精心组织、严格把关,严禁借机乱收费,认真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魏智成,杨智慧,白俊;
联系电话:(010)58933869,(010)58933913;
建造师考核认定系统软件使用中有何问题,请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联 系 人:杨林弋,徐伟;
联系电话:(010)58934969,(010)58934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六日
附件2:
对《关于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意见》的复函
(人专司函[2006]9号)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你司《关于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收尾工作的意见》收悉,经研究并报我部领导批准,原则同意你司意见,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对承担国外或国内异地建设项目而延误正常申报时间的人员进行补充申报。申报时应提供申报人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何建设行政部门共同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对其他原因延误正常申报时间的人员,不属于补充申报范围。
二、 对业绩与专业不对口的18名申报人员,可以按照实际专业补充申报,统一报考核认定专家委员会和领导小组审核。
三、 对2004年考核认定工作中公布名单时遗漏的5人,可以进行公示,并将经公示无异议人员名单报两部批准。
四、 对经核实的7名弄虚作假人员,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尚未核实的其余7人,请抓紧核实,并尽快将核实结果报我司。
组织进行一级建造师补充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请你司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