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规委〔2006〕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委)的作用,促进我省城乡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规委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审核以及检查、落实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组成人员: (一)省人民政府省长任省规委主任; (二)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省规委常务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及省建设厅厅长任省规委副主任; (三)省人大环资委,省建设、发改、经济、人口计生、财政、国土、交通、水利、商务、教育、公安(消防)、科技、文化(文物)、民政、农业、林业、监察、环保、旅游、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民航、铁路、电力、通信以及省军区司令部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省规委委员。
第四条机构设置: 省规委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办公室没在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建设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办公厅城乡建设处长和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长担任。 亏家委员会是对垒省城乡规划及其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研究、论证和评估的机构。专家委员会由长期从事城乡规划及其相关工作并卓有成就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办公室提出人员名单报省规委审定。
第五条主要职责 (一)省规委: l、协调处理全省城乡规划中的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2、组织协调全省和跨区域性(城镇密集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3,指导、检查,落实设市城币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4、组织对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进行前置性审查; 5、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室 负责省规委的日常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 l、对需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和提交省规委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书面的技术审查意见; 2、组织对城乡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跨区域 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进行技术论证与咨询; 3,对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向省规委 提交决策的建议。
第三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省规委建立下列会议制度: (一)省规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省规委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省规委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省规委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省规委王任或副王任王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委员和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 (三)省规委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由省规委办公室主任王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参加。
第七条全委会的王要任务: l、审议省规委上年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2、审定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3、研究确定全省城乡规划的战略方针,审议全省城乡规划阶段性工作成果及其重大调整、变更; 4审议涉及全省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5、审议市、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年度城乡规划工作报告; 6、其它需要全委会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八条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 1、根据省规委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全省城乡规划中除需提请全委会审议以外的其它重大问题; 2、审议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有分歧的意见及其它急需审议的问题。
第九条办公会议的王要任务: l、研究确定需提请全委会和专题会议审议的事项,以及做好上会前的协调准备工作; 2、调落实全委会和专题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3,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4,研究拟定省规委的年度工作经费计划和重大课题研究经费计划; 5、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问题。
第十条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就省规委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向省规委办公室申报。办公室整理后,提出上会的类别,议趣说明。凡提交全委会和专题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1、议题申报部门与议题涉及的单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就提请审议的内容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 2、议题己由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商,并形成报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如列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和倾向性意见以及意见的有关说明一并提交会议; 3、涉及到重要规划方案和建设项目,先由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或论证,提出带面的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或专家论证报告,作为申报议题附件报省规委审议。 (二)申请召开或召集会议 全委会和专题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省规委主任提出申请,经省规委主任批准后召开,亦可由省规委主任或副王任直接召集。办公会议,直接由省规委办公室王任召集。 会议申请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类别、会期,审议议题,参加会议的委员名单,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等。 (三)会议通知 确定会期后,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同时将议题材料送达各位委员和其他参会人员。 (四)与会人员规定和要求 通知参加会议的委员,应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召集人同意,可以授权他人参加会议 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市县政府负责人经批准可以列席会议。 (五)议题表决和通过 省规委对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 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六)会议纪要、决议和督办 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撰写会议纪要。全委会和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省规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审签;办公会议的纪要,直接由办公室主任审签。 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由省规委王任签发后生效会议决定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室责令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落实。 (七)会议信息的咨询和发布 办公室负责会议资料的查询和信息发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有关项目和公众意见的审议结果,办公室负责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第十一条省规委通过的决议和作出的审查意见,应作为省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二条省规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团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省规委委员。
第十三条 省规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省规委会议并有表决权; 2、对省规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有关议题提交省规委会议; 4、推荐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省规委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承担省规委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2、遵守省规委工作规则,支持省规委工作; 3、督促本部门执行省规委的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则需要修改时,须经全委会审议,并获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十六条本工作规则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本工作规则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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