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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hunanjs.gov.cn 2006年3月27日 湖南建设网

  湘建人教〔2006〕9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建工局,各省级建筑劳务基地县、长沙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精神,为做好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工作,使掌握一定技能的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尽快取得相应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实现岗位资格就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管理模式

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分类指导、扶优扶强、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要求,充分发挥劳务经济发达地区、建筑业大县的影响力和拉动力,对一批鉴定工作力度较大的县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扩大管理权限,并对其实行目标考核和动态管理,调动积极因素,加快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步伐。今年,对省级建筑劳务基地县及长沙县实行“绿色通道”,由其负责本区域初、中级工的鉴定工作。

三、改进培训与鉴定方法

一是改革培训方法。要充分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力,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农民工培训学校,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开展培训。要针对不同的对象,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结合实际分类培训。对施工队长、班组长等骨干人员,可进行深造提高培训,充分发挥其在培训与鉴定中的“传帮带”作用;对熟练的一线操作人员,可开展强化培训,尽快使其实现岗位资格就位;对确需培训才能上岗的人员,要按照标准重点培训。对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由培训机构送教下乡、送课上门。

二是改革鉴定方法。鉴定工作要由各鉴定站具体实施向鉴定站督导企业具体实施转变。企业同一工种鉴定人数在20人以上,且有相应的考试场地,考场设置、考务组织等符合规定要求,可向当地鉴定站申请基础理论考试,经鉴定站审查同意,可在省试题库中抽取试题自行组织考试。同时,技能考核现场的地理位置、安全设施、工位设置和考核所需材料设备等符合规定要求,且具有2名以上相应工种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考评员的企业,可编制现场考核方案,向鉴定站提出现场技能考核申请,经鉴定站踏勘评估同意,企业可按要求在《建筑职业技能鉴定技能测试题集》中,选取相应工种试题,组织实施技能现场考核。无论是基础理论考试还是现场技能考核,均要按《国家职业标准》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规范》严格考核。各鉴定站要加强督导,确保鉴定质量。

三、简化办证程序

建设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经鉴定合格,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各市州及有关单位按年度鉴定计划到省建设厅领取初、中级《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按全省统一的编号规则编号并打印。各地(含省级建筑劳务基地县、长沙县)初、中级工《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核盖“湖南省××市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专用章”的红印和钢印(省统一式样);中央在长和省直有关单位初、中级《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省建设教育协会核盖“湖南省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专用章”的红印和钢印。各级鉴定站要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经鉴定合格的生产一线操作人员,要将证书及时发放到其手中。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是制定培训与鉴定规划。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建设事业“十一五”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区劳动力资源情况、建筑业现状和经济发展趋势,制定近5年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规划,并配套相应的扶持政策和发展措施。

二是要加强对培训与鉴定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市州(含省级建筑劳务基地县、长沙县)要按照《湖南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施工现场技能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湘建人教〔2004〕72号)要求,参照《湖南省建设系统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考试与考核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建设系统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程序》(湘建人教〔2001〕419号),制定本地区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的详细工作流程和具体实施办法,于5月1日前报省(未报详细方案的地市不得开展培训与鉴定)。同时,要对本地区鉴定工作的考务管理、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等进行现场督导和检查。省建设厅将不定期对鉴定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三是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按照《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和“禁止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用工企业从事规定技术工种的工人无证上岗”的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加大持证上岗检查的力度,对组织不力、人证不符、没有达到持证上岗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要责令改正,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示。

四是要加强对培训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及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农业等部门的协调,组织有关培训机构申报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积极争取阳光工程资金和地方财政支持,多途径解决培训经费困难问题。

五是要加强对培训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的市场引导和监管,将培训工作的重心下移,使培训的触角延伸到乡镇。要整合资源,完善一批农民工培训学校,建立一批示范性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降低培训成本,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让农民工拿得起证、拿得到证。同时,引导开展定向培训与订单式培训,建立以培训助输出、以输出带培训的互动机制,培育健康有序、贴近实际的培训市场。

 

湖南省建设厅

OO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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