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克忠委员的发言
一、发展小城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条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的全面小康,必须以强大的经济基础为依托。而我国人多地少,资源匮乏,在13亿公顷耕地、2.6亿公顷林地、4亿公顷草地上,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使现有农村人口达到人均GDP3000美元的目标。因而变农民为居民,变农村为城镇就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纵观国际国内城镇化的模式,典型的有四种:一是中小城市模式,如法国、德国等,城市的主要劳动力源于周围农村,由农业逐步转到纺织业,再由纺织业转到机械工业,城市化大致花了几百年时间。二是发达国家模式,如美国,在城镇化、工业化的同时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并通过“交通革命”,促进了西部开发和城镇发展。三是城市圈模式,如日本等,以大城市的发展加速工业化进程,目前,日本GDP的近八成集中在四大城市圈内。但发展城市圈和特大城市,不可避免会带来交通拥挤、地价飞涨、环境污染等现实问题。四是浙江模式,以小城镇的发展为龙头,引导乡镇工业等非农产业业向小城镇集聚,形成了“工业立镇、发展新镇、招商兴镇、环境美镇、富民强镇”的发展格局。相比之下,我认为,对没有特大城市,城市吸纳能力十分有限的湖南来说,第四种模式更符合省情。通过做大做强小城镇来推进农村城镇化,有效启动农村市场,沟通城乡商品流通,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不仅能避免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大中城市带来的就业、治安等社会问题,而且能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和共同繁荣。
二、发展小城镇,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不能搞“一刀切”
我省各地经济和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应结合本地实际,寻求发展小城镇的最佳途径。一是科学定位。全省应制定小城镇发展的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经济、社会、人口、环境等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各地也要在综合分析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自然条件等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扬长避短,确定发展小城镇的目标、任务和方向。二是产业支撑。没有产业支撑,小城镇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城镇化不是进城运动,要让农民进得来,留得住,关键是发展二、三产业,安居乐业,乐业才能安居。要吸引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逐步向城镇合理聚集,以产业化带动城镇化,以城镇化提升产业化。三是注重质量。小城镇建设不能只求数量,更要注重质量,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状况、人口分布等相适应,量力而行,分阶段推进;不能过度扩张,盲目发展,摊子越铺越大,标准越搞越高,土地越占越多。据有关统计表明,很多地区在建设新城镇的过程中,投资效益低下,土地浪费严重。如2004年全国小城镇人均用地高达218㎡,相当于我国人均耕地的1/4。为避免这些问题的重演,要切实搞好资源配置,优化城镇的空间结构、产业结构。四是依托中心城市。根据国家经验,大城市是国际交流的平台,中等城市是区域的核心,小城镇是服务农村的基地,相互之间作用互补,不可替代。要通过大中城市带小城市,小城市带小城镇,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 城镇化水平的逐步提高。
三、发展小城镇,必须整合、协调好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
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客观上既要重视市场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又要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监管职能。我国小城镇发展迅猛,城镇化水平逐年提高,但也普遍存在外来人口难以落户、土地征用不规范、小城镇发展过于分散等问题,凸显出政府与市场的“失灵”。贯彻中央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战略,各级政府在城镇化过程中更应发挥主导作用。一是统筹城乡规划和加强管理。要避免小城镇建设中的结构趋同和重复建设,防止盲目追求城镇化指标和速度的现象,以突出各自特色,形成合理的城镇等级体系和职能体系。控制用地规模,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注意中小城市同小城镇之间的联系沟通,以充分发挥中小城市对小城镇的辐射作用和小城镇对中小城市支持作用。二是运用市场机制,大力招商引资。完善市场法则,扫除影响投资的各种障碍,面向大中城市,运用税收、利率等经济参数机制和分工协作机制,通过资源流动、重组等形式,促进小城镇内经济增长点的形成,然后通过增长点的产业结构聚集效应向外辐射,最终实现城乡产业一体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的融合。三是推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运用融资、举债、租赁等多种形式,鼓励创建小城镇投资公司,发行小城镇建设债券,吸纳民间资本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水、电、路、桥、气和教育、卫生、环保等公用设施。
四、发展小城镇,必须在政策、财政扶持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
农民一直是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村一直处在中国经济的边缘,而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却存在财政扶持不平等、工农产品之间“以农哺工”的“剪刀差”等问题,这更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因此,加大政策、财政扶持的力度,缩小城乡差别,既是对农民宪法权利和国民待遇的尊重,也是过去对农业、农村歧视政策的合理补偿。一是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中央财政应按高于GDP增幅和全国基建投资增速的水平,加大对农村和农业的投入,并优先安排在小城镇建设上,地方各级财政也要积极与之相配套。特别是改革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名称和用途,因其以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实际入库数额为计税依据,理应用于城乡建设,而不能仅仅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建议名称改为城乡建设税,并由附加税改为主税,其收入归省、市、县、乡财政分享,用于城乡建设和维护。二是改革户籍制度,取消农转非限制,鼓励农民进城,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卫生体系,完善服务农民的技能培训,发展专业组织合作,强化社会组织的中介功能。对因小城镇建设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可以采取“土地换保险”的方式,从土地征用补偿款中抽出一定比例,为他们建立起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等社会保障。三是制定优惠政策,减少农民进城的成本,降低风险。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对原土地所拥有的经济权益,集中使用农民住宅地指标,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可按一定比例置换成城镇住宅用地,鼓励农民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允许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以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进入小城镇土地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