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设〔2003〕24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直勘察设计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疾病,提高建筑设计质量和水平,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安全和正常地工作、学习、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工程设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紧抓好。
二、必须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保证建筑间距,采取合理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尽量扩大绿地范围,创造阳光充足,空气流通,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工作、家居环境。
三、勘察设计企业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要结合卫生防疫的基本要求,通过精心设计,努力切断病菌的传播渠道,减少公共空间交叉传染的可能性,改善工作、生活空间自然净化条件。
(一)建筑设计
1、住宅户型布置要遵循功能分区明确,动静、洁污分离的原则,优先组织好南北穿堂风。多层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能够南向采光。
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措施的排气通风道,并安装机械排气装置。严禁设置容易滋生污染源的无窗房。
3、设计要审慎确定建筑层高,以保证通风流量。卧室、起居室(厅)净高不应低于2.6米(复式住宅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4米)。厨房、卫生间净高不应低于2.4米。
4、住宅楼不宜设置垃圾管井和垃圾收集间。电梯厅和楼梯间宜直接对外采光通风。
5、塔式住宅楼不宜采用内天井的平面布置形式。板式住宅楼不宜设置长内廊。同时,应避免设计全北向无直接采光的户型。
6、高层住宅各户之间不宜形成狭、深“豁口”,造成“风闸效应”,影响两侧建筑的自然通风。“豁口”深、宽比宜小于2:1,最小开口宽度不宜小于3米。
7、对底层设商店的住宅,住户与商店的出入口应严格分开,防止人流相互混杂,彼此干扰。
(二)电气及给排水设计
1、建筑公共空间的照明控制应尽量采用光控或声控开关,不宜采用触摸控制开关,以减少人流触摸,防止交叉感染病毒。
2、公共卫生间的盥洗室,应尽可能采用感应式或脚踏式水龙头,并应考虑洗手液、烘手器等设施的留设位置,方便使用,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3、设计应对厨房、卫生间的U形地漏及屋顶高位水箱提出明确的使用要求。屋顶高位水箱须考虑二次消毒措施,并应定时检查、清洗,保证无污染源;U形地漏应保持长年贮水,并应及时清除其凹槽内的杂物,真正起到水封隔臭和防止串气传播病毒的作用。
(三)采暖通风设计
1、所有建筑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通风,不宜全封闭或内部设置“共享空间”,以防楼内串气,避免室内空气交叉污染。
2、设计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排风短路,避免污浊空气被新风吸入;同时,应正确考虑风量平衡,保证新风换气次数,使新风能够均匀地送到室内的各个角落;对集中空调系统使用的喷淋式冷却水塔,应增设水处理装置,通过提高排污量和增加补水量的方法,改善冷却水质,降低含菌量,提高空气品质,充分满足人体正常生理卫生需要。
3、对新风量的采用标准,除应不低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版)所规定的最小新风量外,宜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暖通空调部分、2003年版)所确定的新风量标准执行;但在传染性疾病蔓延期间,空调通风系统应坚持按全新风方式运行、使用。不设新风或新风量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应停止使用。 4、设计须对业主明确提出空调通风系统运行、使用的各项卫生要求。特别在运行前,必须强调对重点部位包括初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存水部位、热交换器表面及室内送、回风口进行全面清洗和消毒,洁净新风采气口及其周围环境;使用时,应将风机盘管的冷凝水有组织地排入雨水管道,禁止直接排放在散水上。
四、建筑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工作、家居的各项便利要求。居住区必须配套卫生医疗用房和卫生防疫设施,强化临时卫生应急措施。并应按规定要求,设置公共密闭式可移动分类存放垃圾箱或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垃圾站应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定时杀菌。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对投入使用的居住小区、宾馆、酒店等人群密集的场所进行检查与评估,对存在隐患和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责令予以限期整改。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