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住房函[2005]332号
辽宁、江苏、安徽、山东、湖南、四川、贵州省建设厅,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23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4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4]733号),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2004年考试核对信息和申请复核成绩人员名单进行了复核,有2名考生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了规定的考试合格标准,有15名考生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了规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经商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对其原考试成绩予以更正。
现将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补充名单予以公布,其执业资格证书由有关省、市人事部门颁发。请各地按规定程序做好公布名单后的有关事宜。
附件: 1、2004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补充名单.doc
2、2004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补充名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