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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4]1452号)的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推荐了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小城镇。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等116个镇列为第一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内容的要求,指导和帮助试点镇因地制宜的制定试点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试点方案由试点镇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备案。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按照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分批进行、 成熟一批确定一批的原则,对试点镇进行动态管理,通过政策培训、经验交流、监测评估和跟踪检查等多种形式,指导试点镇在改革和发展方面的探索。进入第一批试点的小城镇要在当地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推进制度创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公共资源,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城镇化进程,以及小城镇的健康发展提供示范。

附件: 第一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