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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办〔2003〕13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直勘察设计企业: 现将建设部建办市函[2003]385号《关于对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的有关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38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设计单位办理管道设计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建设函[2003]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目前,国务院还未制定相应规定。在新规定未制定颁布施行之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压力管道是建设工程中的线路管道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建设工程的管理范畴。我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已将压力管道设计涵盖在内。因此,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设计资质。
特此复函。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