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办〔2003〕62号)
各市(含县级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城建、公用事业)局、园林局:
为做好2003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二、三、四级资质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3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二、三、四级(含试行)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主要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的人员素质、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建设业绩等经营管理和执行有关法规政策情况。受检企业应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附后)的要求,准确如实填写受检内容并附下列有关材料:
1、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
3、企业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资金负债表和损益表;
4、企业近两年来的经营状况;
5、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统计表;
6、企业的工程业绩及工程获奖情况。
受检企业,需要申请转正定级的要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填报有关材料。
三、年检办法与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自2003年5月20日开始,2003年8月31日结束。
城市园林绿化三、四级(含试行)资质企业由市、州建设管理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报我厅备案。二级资质企业由市州初审后,报我厅审定。报我厅年检的企业须在7月15日之前将初审意见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建设厅城建处,过期不予受理。
四、年检条件
1、对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近年来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可定为“合格”,对试行满2年且年检合格的企业资质可转为正式等级。
2、对于基本符合所规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或近年来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可定为“基本合格”。对年检“基本全格”的,试行等级企业应根据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情况予以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3、对于与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的企业,且近年来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定为“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纠正,改正期内降低一个等级承接业务;试行等级企业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检为“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降级处理。
五、几点要求
1、各市、州建设管理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要有相关处(科)室、有专人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2、受检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检,不参加年检的资质证书一律自行作废。受检企业填报的材料和数字要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凡虚报、瞒报及弄虚作假的以及有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经营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不按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方案的,竣工工程未经市级以上建设管理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3、各市、州建设管理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经常性的监督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业管理、施工管理,强化技术质量监督,进一步整顿规范园林绿化市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附件:1、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度检查附件资料目录
2、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
二OO三年五月九日
附件一:
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度检查附件资料目录
一、经年检合格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文件;
四、企业经理与工程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变更证明文件;
五、晋升增加的有职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专业技术工人持证上岗情况;
七、企业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企业本年度完成园林绿化工程情况,附原合同、项目施 工许可证或签证、预决算书、质量评定证明(复印件);
九、企业在本年度的工程质量、经营管理,创建精神文件单位等方面的获将 证明(受处理)情况;
十、企业变更情况证明材料。
附件二: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