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城〔2005〕18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建城[2004]2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9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实行全国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三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全国统一的出租汽车“三证”,是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依法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行为,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维护出租汽车合法经营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各地建设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统一“三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理顺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设立日常办事窗口,公开办事程序,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专门负责出租汽车三证的发放、更换、变更、咨询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切实做好“三证”发放工作
(一)“三证”发放的范围:全省所有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业主、出租汽车车辆和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出租汽车“三证”管理分省、市(州)、县三级管理。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证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批、发证及管理。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和发放,各市、州、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及管理。
(三)“三证”发放的具体要求
1、各市、州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持省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批复的复印件以及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核对盖章并标明出租汽车企业情况、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对应的汇总表,到省建设厅核准出租汽车“三证”的发放数量,办理发证和领证手续。
2、“三证”发放将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省政府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批复的城市,发证时间为2005年7月底开始。第二批为2004年12月31日以后,取得省政府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批复的城市,发证时间为2005年10月15 日开始。
3、补办或新办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批复的城市,严格按照湘政办发[2005]9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1、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主向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州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部令第135号)和《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对出租汽车业主经营资格进行审查;
3、通过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取得经营权使用资格后,由市州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报省建设厅核准后,发放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及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强化出租汽车“三证”的管理,保障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严格出租汽车“三证”的监督检查。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正、副本)必须随车携带,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当班时,应将本人的服务资格证副本放置在规定位置,便于乘客监督。未按规定携带和放置证件的,按照建设部、公安部第63号令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出租汽车“三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年度审验由省建设厅负责;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审验工作由当地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州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变更的企业和个人,应向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州建设管理部门核准后,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对遗失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须先在省市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再办理补证手续。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变更和遗失补证手续,由市、州建设管理部门作出规定,报省建设厅备案。
今后凡未取得出租汽车“三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再从事城市出租汽车经营(包括运营)活动,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和省有关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加大对全省出租汽车“三证”的管理和稽查力度,保障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建设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